每經記者 幕何方 發自西安
一次失誤的決策,會產生怎樣的“蝴蝶效應”?中國建設銀行(微博)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行 (以下簡稱陜西建行)應該有諸多感觸。
人民銀行政策要求銀行與證券業分離期間,陜西建行旗下的小寨證券營業部 (又稱開信西安證券營業部)以“明轉暗留”的形式掛靠開封(微博)市信托投資公司 (以下簡稱開封信托)名下經營。此后,該證券營業部幾度易主的過程,生出多般波折,釀成了日后的“燙手山芋”。
上述“燙手山芋”的存在,引出了陜西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陜西農信社)與陜西建行2.8億元的債務訴訟。
與陜西農信社債務糾紛塵埃未定,陜西建行又被牽扯進一起刑事案件。據接近陜西省經偵總隊的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透露,建行原西安市分行和建國路支行(現為建行西安市和平路支行),均被西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立案偵查,罪名是“涉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
陜西建行(法律事務部)訴訟科科長任穎稱,請示相關領導之后給予回復。此后,該行人士回復稱,與陜西農信社的債務糾紛,最終結論以法院判決為主。對公安立案一事,陜西建行不予評論。
陜西建行被立案偵查
與陜西農信社2.8億元的債務訴訟尚未了結,又因“涉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陷入刑事案件的泥淖,陜西建行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船遲又遇打頭風”。
陜西建行被經偵立案偵查,原因是陜西建行旗下小寨證券營業部以“明轉暗留”的形式掛靠開封信托名下經營,后又將該營業部數度轉讓。
“我們在陜西農信社2.8億合同詐騙案的偵辦過程中,發現陜西建行對其控制下的開封信托西安證券交易營業部的多次轉讓,涉嫌構成了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經偵方決定對其立案偵查。”接近陜西省經偵總隊的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隨后,記者獲得文號為“字[2012]3號”的立案決定書,立案時間為2012年2月28日。決定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之規定,決定對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國路支行、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涉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案立案偵查。
隨附的“呈請立案報告書”認為,按照人民銀行的“1996[227]號”文件規定,1996年年底前,國有銀行所屬的證券營業部未完成轉讓的必須要撤銷,而陜西建行采取“明脫暗不脫”的方式,將其所屬的小寨證券營業部掛靠于開封信托名下經營。而后,陜西建行欲將證券營業部轉讓給海南賽格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又因證監會沒批準未能實現。
對于上述立案決定,陜西樹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稱,建行在明知其經營小寨證券營業部是違規違法的情況下,不僅不關閉注銷營業部,還將營業部以掛靠方式轉讓至開封信托名下,后轉讓給海南賽格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最后轉給德恒證券。1997年10月1日 (新刑法實施)之后對營業部的兩起轉讓,涉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刑法174條第二款規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上述情形聯系陜西建行。該行(法律事務部)訴訟科科長任穎稱,請示相關領導后再給予回復。但截至發稿前,陜西建行方面亦未回應此事。
自釀的“苦果”
回溯往事。事實上,人民銀行政策要求銀行和證券業進行分離期間,由于小寨證券營業部的利潤比較豐厚,作為其上級主管單位的建行西安市分行 (后與建行陜西省分行合并,以下亦稱陜西建行)并不愿意將該證券營業部轉讓。
上述情形,可從西安市公安局對原開封信托總經理方興光的詢問筆錄中窺出端倪。方興光透露,1996年銀行和證券業分離時,建行將旗下上海證券營業部轉讓給了開封信托,而西安小寨證券營業部則掛靠在開封信托名下。
“西安小寨證券營業部的利潤比較大,建行不愿意轉讓就提出了掛靠,也就是假轉讓。當時簽署了兩個合同,一個是表面的轉讓(合同),一個是轉讓的補充協議。”方興光在詢問筆錄中表示。
據其透露,實質上小寨證券交易營業部只是掛靠在開封信托名下,所有權不轉移,責任、權利、義務歸建行。當時名義上轉讓費950萬元先打到開封信托賬上,后來,這筆轉讓費又由開封信托按“補充協議”規定轉回給建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了這一“補充協議”,簽署方為建行西安城中支行和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協議規定,建行城中支行將小寨證券營業部掛靠在開封信托名下自主經營,營業部形式上為開封信托所屬非法人機構,實質上仍歸建行城中支行所有,所有權并不轉移。
按照之前的“轉讓合同”,開封信托應支付建行城中支行款項950萬元,對該筆款項,“補充協議”約定由建行城中支行提供資金給開封信托,然后開封信托再將上述款項還給建行城中支行。
對此,陜西建行原總會計師、原小寨證券營業部債務清算組負責人寧連珠亦在西安市公安局的詢問筆錄中表示,“營業部轉讓給開封信托后,開封信托只是要個牌子,還是建行西安城中支行具體負責,一切法律責任都是西安建行承擔,當時國家規定不轉不行。”
急轉“燙手山芋”
一步走錯,步步受累。小寨證券營業部的“假轉讓”給陜西建行埋下的苦果開始發酵。
1999年《證券法》的頒布,亦讓陜西建行惶恐,其掛靠開封信托,違規持有的證券營業部,與新法律精神明顯背離。
陜西建行于是謀劃將控制下的小寨證券營業部轉讓出去。然而,轉讓并不順利。由于該營業部名義上還屬開封信托,轉讓還需獲得其同意。
建行西安市建國路支行(原西安市建行城中支行)給開封信托發出名為“關于西安證券交易部轉讓問題的函”,函件稱,雙方就西安證券部的去留問題多次商談,終不能有一個滿意的結果,時至今日仍未最后商定,我們深感不安。
函件還稱,建行西安市分行與建國路支行派人前往鄭州,與開信公司董事長王海東和總經理方興光交換意見后,達成以下共識:“1、1999年7月1日《證券法》正式實施,我行掛靠貴公司經營證券業務,在此之前屬于違規,在此之后就屬于違法。2、貴公司承諾在1999年6月10日之前給我行明確答復,或者貴公司現款收買證券部,或者配合我行賣給第三方。”
但是,開封信托既不同意將小寨證券營業部轉讓出去,也不配合辦理有關手續。這塊“燙手山芋”遲遲不能轉讓給海南賽格,令陜西建行方面坐立不安,以至于其在上述函件中向開封信托提出,“有什么要求請直言,便于我們雙方協商解決。”
最終,陜西建行決定由小寨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穆飛出面,以開封信托的名義和海南賽格簽署轉讓協議,從而出現了營業部“自己賣自己”的怪狀。這一情形在西安市公安局對陜西建行原城中支行行長高貴林的詢問筆錄中得到證實。
高貴林在詢問筆錄中稱,“因開封信托不同意轉讓,而行里又著急將營業部轉讓出去。當時的行長張優軍、王冰劍找我談,讓穆飛以開封信托的名義先和海南賽格簽轉讓證券營業部的協議,蓋了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西安證劵交易營業部的章子。”
高貴林還在筆錄中透露,為促使上述證券營業部的轉讓,建行答應了開封信托300萬元“好處費”。
共管期橫生“亂象”
然而,陜西建行麻煩沒有結束。首先,營業部轉讓給海南賽格一事,未獲證監會批準;其次,在共管期內,營業部挪用股民保證金的同時,還與陜西農信社下屬6家聯社發生數筆代理國債投資交易,為日后2.8億元的債務訴訟埋下了伏筆。
在證券營業部轉讓海南賽格的問題上,證監會在文號為“證監函[2002]62號”的函件中稱,開信西安證券營業部(即小寨證券營業部)尚未與建設銀行西安分行城中支行脫鉤,其轉讓行為也未經證監會批準,城中支行對該證券營業部的經營仍負有責任。
該函件還稱,“鑒于該證券營業部存在挪用股民保證金和違規拆借資金等違規經營行為,隨時面臨著擠兌風險,請你行盡快恢復對該證券營業部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并履行風險清理責任。”
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陜西建行于2002年5月13日,派監管工作組進駐開信西安證券營業部,接管該營業部的印章,并對員工、財務進行管理;陜西建行為補足營業部挪用的股民保證金,于5月16日向營業部拆借資金2000萬元;不僅如此,其為保證營業部的正常運營,還為營業部解決頭寸2000萬元。
上述情形,均在 “建陜報[2002]122號”文件中提及。該文件由西安市公安局于2010年5月26日調取自陜西省證監局,《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亦獲取其復印件。
按照該文件所述,陜西建行還在5月15日成立了開信西安證券營業部全面業務清理小組,對該部門自成立到2002年5月14日前的經營活動進行全面清理。
“陜西建行在清理過程中,故意隱匿了陜西農信社1.22億國債投資的事項,對該筆交易只字未提,也沒有與陜西農信社采取任何核對。截至目前,該筆欠款本息累計2.8億元。”陜西農信社代理律師趙振凱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這時,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德恒證券)成為接盤者。《每日經濟新聞》得到了由開信清算組、德恒證券、中國建設銀行陜西省分行三方簽署的協議書,協議內容以開信西安證券營業部轉讓為主。
三方協議稱,開信西安證券營業部為陜西建行所有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券交易機構,規定原營業部的任何民事行為、負債(包括或有負債)、虧損以及產生的有關股民保證金、交易、賬實不符、股民透支糾紛等遺留問題均由陜西建行處理。
開信西安證券營業部總算劃歸了德恒證券,然而其與陜西農信社2.8億元的債務,按照三方協議,仍然落在陜西建行的頭上。不僅如此,西安市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陜西建行數年間涉嫌非法持有開信西安證券營業部、轉讓金融機構許可證罪的行為,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出于保護記者人身安全的考慮,本稿署名為記者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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