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銀行 > 三部委規范銀行收費 部分條款被質疑 > 正文
繼銀監會宣布重拳出擊銀行業亂收費,2月10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表示,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商業銀行自行制定的價格,必須“明碼標價”。
2003年,我國曾頒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但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金融產品不斷豐富,社會公眾的金融服務需求不斷提升,其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和改革的需要。根據新版《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根據《辦法》,除上述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外,商業銀行其他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這一價格應由商業銀行總行(總公司)制定和調整,并“明碼標價”。
同時,商業銀行也必須通過多種渠道將服務價格信息告知消費者,其中包括服務項目、價格、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批準文號等。
業內專家稱,監管層規范商業銀行的價格管理體系,使之逐步走向公開透明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征求意見稿未提及如何減免此前備受爭議的一些收費項目,因此有“避重就輕”之嫌,建議相關部門多傾聽民眾呼聲,銀行收費應更多讓利于民。
明碼標價能否遏制銀行收費沖動?
“報備制”力度遠不及“審批制”
根據征求意見稿:“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關部門報告后,可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銀行服務價格應嚴格實行“明碼標價”。
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范圍太窄,政府對于銀行收費的干預 、監管力度還太小 ;而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給予銀行自由調節空間過大。律師董正偉指出,征求意見稿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制”,相較此前一些法律人士期待的“審批制”,“報備制”的監管力度小得“不是一點半點”。董正偉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并不能解決社會公眾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所謂“報告”“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為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服務價格制定如何增強消費者話語權?
銀行收費應開聽證會征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在該辦法39條法規中,有15條提及金融消費者。這些條款規定以較大篇幅明確了銀行對消費者須“明碼標價”,消費者有權在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時中止服務等。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見稿僅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費者意見;而對于銀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場調節價,未提及與金融消費者商量或征求消費者意見。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指出,一些銀行在一些服務收費上“漫天要價”和混亂現狀,與一直以來消費者在銀行服務價格制定上缺乏話語權不無關系。
“不管是政府定價、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都應征求消費者意見。”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說,即便是受實際情況所限,銀行無法做到與每個消費者單獨協商,也應該召開聽證會征求消費者或者消費者組織意見。
如何用好公眾意見做好“開門立法”?
不要畏懼爭議也不要回避爭議
盡管各界人士對于新辦法有這樣或那樣的意見,且不乏犀利觀點,但接受采訪的人士無一例外不對三部委公開征求公眾意見、“開門立法 ”的態度給予肯定和支持。一些法律界人士更關注的是 ,如何做好此次“開門立法”?
有業界專家指出,首先應搞清楚制定和完善辦法應該遵循何種原則。我國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銀行亂收費現象表明 ,一些銀行存在濫用市場地位、剝奪消費者契約自由的現象,破壞市場化原則。
因此,出臺辦法要做到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精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考慮到多數人、廣大金融消費、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市場經濟,而不是從部分機構利益出發,片面移植所謂海外經驗,應避免曲解市場化原則。
“不要畏懼爭議 ,也不要回避爭議 。”劉俊海表示。
賬戶管理費掛失費為何未涉及?
政府定價指導價范圍太窄
根據辦法草案,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被明確列出的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托收款服務等。
一位北京的消費者提出疑問:“這五項除貸記轉賬外,其他四項看似與我平常生活關系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額賬戶管理、銀行卡掛失什么的為什么沒有涉及呢?”
“從目前草案看,確實存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范圍太窄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指出,草案較大篇幅規定的是銀行制定收費該如何走程序,監管力度還太小,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老百姓反映強烈的銀行濫收費問題。
有報道引述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話介紹,“五大類雖然看起來涉及內容較少,但每一大類下面還包含不同的細分項,例如手續費、工本費及掛失費等,包括了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
對此,一些消費者表示,希望有關部門能將納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銀行服務細分項目列出并說明服務項目內容和性質,以避免社會誤解和爭議。
“報備制”有悖現行商業銀行法?
部門規章不能違背上位法
北京律師董正偉稱,辦法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制”,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自由度過大,有悖現行商業銀行法 。
2003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記者采訪發現,對此,法律界人士之間意見不一。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認為,單從法條上看,三部委在辦法草案中賦予商業銀行在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上一定自主權,并無不妥,并不違背商業銀行法 。
吳景明在研讀商業銀行法規定和辦法后認為,辦法草案與現行商業銀行法存在沖突,此次制定的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商業銀行法屬于上位法 ,部門規章不能違背上位法 ;即便是對上位法有意見,也應該先提請修改上位法 ,以避“通過部門規章‘架空’上位法”之嫌。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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