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聯合發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早報記者肖中潔
針對銀行金融產品不斷創新、不合理收費上升的趨勢,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昨日聯合發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銀行服務將“明碼標價”,并著重對銀行設立新收費項目、收費提價進行規劃,明確提價需提前三個月公示,設立新收費項目需提前一個月公示。將于3月20日結束意見征求。
銀監會已在2月9日發文,要求從4月1日起銀行收費均需明碼標價。
政府指導價項目類別減少
據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的總體思路是,在堅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市場化定價的改革方向的同時,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要求商業銀行履行明碼標價和報告義務,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定價;加強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等。
早報記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7月,這份管理辦法就已經起草完成。時隔一年多以后,才遲遲發布。
根據意見稿披露的內容,《管理辦法》共分7章,39條,包括:總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明碼標價,內部管理,服務價格監督管理和附則。
和《暫行辦法》的要求一樣,《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但不同的是,《管理辦法》將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項目進行了調整。
《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托收款服務等五大類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銀行承兌匯票、匯兌、托收承付三項進行了調整。
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因其蘊含信貸融資功能具有一定信用風險,適合信用風險對等原則,由政府指導價變更為市場定價,匯兌業務變更為貸記轉賬業務,托收承付業務由于整體來看其筆數不足千分之一被取消。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相關負責人倪弘透露說,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一些項目和標準還要進行調整,“準備將來配套出臺政府定價內容收費標準。”
提價須提前30天上報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并規定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程序。和2003年的《暫行辦法》相比,《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要求銀行對于提價和新設立的收費項目不僅應向銀監機構報告,還應向央行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
一國有銀行的內部人士告訴早報記者,如果如此,和以前相比,銀行想要提價或新設立服務項目會難得多。
《暫行辦法》只是粗粗規定,“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并應至少于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管理辦法》則新增了銀行提價方面的規定,并延長了新設立收費項目的公示時間。
《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提價,應至少于執行前30天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并至少于執行前3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示,必要時應采用書面、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金融消費者。
對于新設立的收費項目,銀行應至少于執行前15天向負責本機構法人監管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并應至少于執行前1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商業銀行網站向社會公示。
根據《管理辦法》,市場調節價的定價權限在總行,其根據市場情況、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考慮。
銀監會在9日明確提出,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現行合規的服務收費項目,按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類分別梳理排序,逐項列示服務名稱、項目功能、適用客戶、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并于3月底前在總部網站上統一公布或印制手冊發布。從4月1日起,一律按公布的價目執行收費,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變更。今后,在公布的價目中,屬政府指導價序列的,若遇主管部門有新的規定,再由法人總部及時對照調整;屬市場調節價的,由各法人總部根據市場反應自行調整。
錄入編輯: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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