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攻
劉維寧取走的是銀行承兌匯票,他“自己”變現是不可能的。背后是誰?
昨日,《錢江晚報》報道稱,7日,浙江金華警方在例行檢查中查獲一名公安部A級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劉維寧,該嫌疑人系煙臺某銀行支行行長。從2011年4月到2012年1月,他分多次將所在銀行的庫存銀行承兌匯票取走,涉案金額高達4.36億余元。
報道稱,被他帶走的銀行承兌匯票,大多數已經提前套現,款項去向不明。
事發煙臺銀行
《第一財經日報(微博)》昨日經多方查詢得知,此事事發銀行是煙臺銀行,此前,劉維寧任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行長。
今年1月30日,劉維寧駕車從煙臺出走。據《錢江晚報》報道,昨日劉維寧被浙江金華警方抓獲。
記者昨日致電煙臺銀行,相關人士表示,劉維寧已經不是該支行行長,新的行長姓盛。記者多次撥打盛行長電話,均未有人接聽。
這一消息也得到了勝利路支行一名工作人員的證實。她告訴記者,近日剛換了行長。
同時,她告訴記者,煙臺銀行的一切業務都很正常。
山東省相關監管部門人士也告訴記者,該部門對此密切關注,并已經采取措施,防范信用風險。而煙臺當地,也已經采取相關措施,主要是為了防止引起儲戶恐慌。
煙臺銀行是在原煙臺市商業銀行基礎上,于2009年3月正式開業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
原煙臺市商業銀行成立于1997年11月,是在煙臺市區12家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組建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成立之初,注冊資金1.28億元,后經多次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達20億元。
涉案金額4.3億
記者昨日登錄公安部網站,在A級通緝令中,已經沒有了劉維寧的資料。但公安系統內部人士還可以查到。
通緝令中說,2012年2月2日,煙臺銀行保安部王姓工作人員到煙臺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行長劉維寧從2011年4月到2012年1月17日,分多次將銀行庫存銀行承兌匯票全部取走,用途不明,票面金額4.3億元人民幣。
隨后,劉維寧被公安部列為A級通緝在逃犯罪嫌疑人。所謂A級通緝令,是指緝捕公安部認為應重點通緝的在逃人員而發布的命令,主要適用于情況緊急、案情重大或突發惡性案件。
劉維寧于1月30日駕車逃離煙臺。前日,在浙江金華,警方在對出租車乘員進行檢查時,劉維寧出示了自己本人的身份證,隨即被抓獲,隨身攜帶29萬元人民幣現金。當時他稱,準備坐飛機回煙臺。
煙臺當地知情人士稱,煙臺銀行勝利路支行一直都是劉維寧一個人打理,也就是高層負責人只有他一個人,大概因為今年要換人,一些賬務無法公開接手,所以就攜巨款潛逃。
《錢江晚報》記者在第一時間見到了劉維寧。根據該報的報道,“被他帶走的銀行承兌匯票,大多數已經提前套現,款項去向不明。”
但山東當地銀監部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涉案金額并不代表他套現了多少。現在主要是公安部門在偵查案件,作為監管部門做的是外圍工作。
背后是誰?
根據煙臺當地媒體昨日的信息,劉維寧涉嫌挪用資金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根據《刑法》規定,所謂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所謂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界人士對記者分析,這兩個罪名背后必須都有“別人”。劉維寧取走的是銀行承兌匯票,他“自己”變現是不可能的。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遠期匯票。
公安部的通緝令中說,劉維寧取走銀行承兌匯票,用途不明。劉維寧在接受《錢江晚報》記者關于“巨款去向”的采訪時說,“對不起,能不能等我回去再說,這里面原因很復雜。”
記者注意到,事發銀行煙臺銀行此前已經有“違規”。
去年9月,山東標金曾經出現“爆倉”事件,而山東標金的“實際控制人”,正是煙臺銀行內部人員。
山東標金的官網介紹,“山東標金投資有限公司是一家新型貴金屬投資公司,屬于煙臺銀行金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總部位于山東省煙臺市,成立于2009年5月。”
“山東標金投資有限公司融聚國內外頂尖交易平臺的優勢,按照國際通行的交易機制和規則,專業從事白銀、鉑金等貴金屬的網上交易和實物交易。”這其實是一個準期貨電子盤。
工商登記資料表明,煙臺金通發起設立公司的股東共有24人。據此前媒體調查,這24人為煙臺銀行以及各支行的管理人員。
昨日,記者致電山東標金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稱,山東標金業務正常,對劉維寧涉案并不知曉,山東標金和煙臺銀行之間也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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