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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地放開”,暗示著銀信合作理財告別無管束的“高速發展時代”,步入謹慎創新期
文/《財經國家周刊》記者 熊鋒 曾春 實習記者 蘇日桑
銀信合作重啟事宜,終于塵埃落定——但這并非簡單重啟。
8月10日,銀監會印發了《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72號文)。這距銀監會全面叫停銀信合作業務一月有余。但本次重啟并未給銀行帶來多少輕松,相反,監管的審慎趨向,使不少銀行界人士覺得,銀信合作未來的發展空間大為收窄。
72號文是2009年底銀監會下發的111號文、113號文的延續。三份文件旨在確保信貸政策規模控制的有效性,防止表外融資。
111號文規定,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此舉切斷了銀行將存量信貸資產出表的行為。而113號文則規定,商業銀行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轉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禁止資產轉讓雙方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俗稱“雙買斷”)等,此舉遏制了信貸資產規避監管時點,非真實出表行為。
不過,111和113號文在控制了存量信貸資產出表的同時,卻對新增貸款表外運行留下了空隙。由此,在2010年上半年信貸規模管控之下,銀信合作理財如火如荼,規模甚至高于2009年。這成為72號文出臺的前提。
銀監會意在遏制控制表外融資風險、加強信貸規模管理。但重拳出擊的代價是,銀行的理財創新可能受損,并抑制銀行的表外業務的發展。
銀信合作管束
72號文的主要內容有五點:一、信托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信托產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二、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三、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四、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五、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并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大型銀行應按照11.5%、中小銀行按照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按照這五項執行,銀信合作業務幾乎無法大規模開展。
2010年以來,伴隨著信貸資產類信托理財向信托貸款類理財的轉移,該類業務成為銀行規避信貸規模管理、增加中間業務收入、滿足客戶多渠道融資需求的橋梁。
某國有大行信貸部門的人士說,銀行出售給信托公司的都是高質量的貸款,這是在信貸額度緊張的情況下,銀行把一部分貸款收益讓渡給了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
對于融資類銀信合作產品的規模,中信建投銀行業研究員魏濤在其報告中指出,2010年年初到6月末,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總規模達到2.9萬億元。而根據惠譽等機構的估計,2010年6月底銀信合作產品的余額已經達到2.3萬億元。而其中,70%約為融資類、信貸類理財產品。
巨大的發展,顯示了融資需求的強勁,但卻挑戰了信貸規模管理。
商業銀行人士認為,如果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并入表內管理,在計提撥備、消耗資本的情況下,“幾乎無錢可賺”,甚至“虧損”,這種情況下,銀行會更趨向放貸或者寧肯不做信托理財,積極性將大大受限。
尷尬信托
銀行與信托的嫁接,是一種雙向優勢的發揮。銀行借助了信托的平臺作用,而信托則仰賴了銀行的資源和網點優勢。但就信托業本身而言,雖然通過銀信合作實現了規模的擴張,但無助于其資產管理能力的提高。
國內信托業務包括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兩大類,前者以信托公司設計、發行為主導,后者以銀行主導,信托公司只是為銀行理財提供通道。盡管大部分信貸類銀信合作產品并不能體現信托業務“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而且只是銀行規避資本監管、調節表內外資產規模的通道,但是信托公司卻對此類業務青睞有佳。
用益信托工作室數據顯示,2009年共發行集合信托產品1159個,發行規模1294.45億元,分別較上年增長68.46%和46.73%。但是銀信理財產品發行量卻高達17800億元,差距明顯。
某信托公司副總經理表示,信托公司熱衷于銀信合作產品的原因有兩點,一是這類理財產品的單筆數額較大,通常單筆數額約為20億~30億元,有的甚至可以高達100億元;二是這類理財產品風險較低。“一般情況,信托公司只需要簽合同,其他的一概不管,風險都由銀行來控制。”
但是大規模的銀信合作并沒有給信托公司帶來高收益,由于銀行在銀信合作中牢牢占據著主導地位,信托公司僅僅扮演“打工仔”的角色,二者的利益分配相距甚遠,通常情況下,銀行的收益率均高于1%,而信托公司則在1‰~3‰之間。
“信托公司缺乏客戶基礎,而且沒有分支機構,所以必須依靠銀行的資源優勢。”中誠信托某人士告訴記者,即便未來銀信合作的規模減小,銀行仍將是主導力量,信托公司的議價空間有限。
這樣,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難有提高。目前,信托公司地位尷尬,雖然業務范圍廣泛,但是和銀行相比,資本金太小;和證券公司相比,不能做股票業務。而且證監會規定信托公司不能做股指期貨,保監會也規定信托公司不能托管保險公司資產。
長期處于政策夾縫中生存的信托公司,如何尋求新的主營業務和盈利模式將成為“逆流而上”的關鍵。“信托公司一直走在灰色地帶,只能通過創新來走自己的路。如果斷掉創新的渠道,將嚴重影響發展。”某股份制大行理財部門的負責人說。
艱難轉型
72號文的出臺,打破了銀信的“美好姻緣”,也將信托業轉型提上日程。
72號文要求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此外,即將出臺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給信托公司再次套上監管“緊箍咒”。
近期,銀監會向各家信托公司下發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中,銀監會要求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同時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這就意味著信托公司的業務規模將要受制于資本規模,以往“小馬拉大車”的情況將不再。
銀信合作的通道被堵,“薄利多銷”的策略失效,信托公司將被迫尋找優質的投資項目,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業務屬性,從外延式的增長逐步轉變成內涵式的增長。
某信托公司總裁助理表示,“銀信合作的泡沫讓信托公司瘋狂,隨著銀信合作被暫停,我們可以冷靜地思考信托業的發展方向,這是件好事情。”
中誠信托人士表示,72號文將促進信托公司調整業務模式,尤其是部分銀信合作業務規模較大的信托公司,必須培養新的業務增長點。“房地產投資還有空間,此外PE、產業基金都會成為重點投資領域。”
中信銀行私人銀行人士表示,加大項目研發能力、發展集合信托并與銀行開展代銷將是信托業的唯一出路,私人銀行和貴賓理財通道將成為信托公司重點依靠的對象。除此之外,信托公司的發展方向也面臨轉型壓力。
目前,國內信托公司“二八”現象嚴重,即20%的信托公司占據了80%的市場份額。根據用益信托統計,2009年全行業實現凈利利潤123.13億元。信托公司人士告訴記者,這幾乎集中于10家大型信托公司,其他大部分信托公司能保持不虧損就不錯了。
業內人士預計,銀信合作控制后,信托公司發展方向將會出現分化,資本實力強的公司將越來越強,比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這類規模較大的信托公司將以綜合型的管理模式為主,而部分規模小的信托公司將可能依托地方政府或行業,走專業化品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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