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 樊娟)被視為“脫韁野馬”的銀行服務收費,將被戴上“籠頭”加以約束。記者獲悉,發改委聯合銀監會聯手推出《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新《辦法》預計9月出臺。 根據消息人士獲得的新《辦法》征求意見稿,相比2003年6月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新《辦法》條款已經豐富了很多,從原來的20條增加到七大類50多條,新《辦法》除擬強制取消銀行七項服務收費外,還對一些特殊賬戶的收費及避免重復收費進行了規范。
不過作為框架性、指導性的監管意見,新《辦法》對具體服務項目,以及其收費標準、價格水平、浮動幅度并不涉及。
新《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類,而原《辦法》只有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大類。
而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具體服務項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根據經濟運行、服務成本、市場競爭狀況、對個人和單位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一些備受詬病的服務收費也被禁止。新《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對同一賬戶不得同時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而且實行市場調節價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違反總行規定自行制定和調整,如果分支機構根據地區性成本差異、競爭狀況等因素需要執行差異化定價,也應先向總行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
新《辦法》還要求,全國性商業銀行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6個月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銀監會報告,并抄送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執行相關服務價格前,應至少提前5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告。 同時,商業銀行應于每年5月30日之前向上述有關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服務價格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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