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日報報道
廣州的梁先生12年前無意中欠下透支款0.27元,沒想到12年后“利滾利”暴升2300多倍。廣州市高明區法院近日認定,梁先生欠下的僅是利息。
銀行在12年后勞師動眾打起的這場官司,最后只獲得0.27元賠償。
0.27元透支利息 12年后惹官司
1994年,梁先生在某銀行開辦信用卡,多次透支現金,后償還了部分欠款。 1997年,他償還全部透支本金和透支利息8530元后,尚剩下0.27元利息未在意。
10年多過去了,2006年至2007年間,銀行動用律師向梁先生追討,警方經偵部門甚至也立案偵查。銀行指出,經過12年,銀行里的透支本金0.27元的利息已經達到了627.37元,2009年底他們提請訴訟。
爭議一:12年有沒有過訴訟時效?
銀行認為自己一直都在向梁先生追收欠款,且從未向梁先生表示要放棄債權,因此債權并未過訴訟時效。
梁先生說,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原告提供的 《信用卡交易明細》來看,他的信用卡于1997年9月1日發生透支欠款,原告只是于1997年9月10日對被告追收過信用卡透支欠款,該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應從1997年9月起計至1999年9月止。
爭議二:0.27元是本金還是利息?
銀行認為,0.27元是本金。并向法庭提供了 《信用卡交易明細》《準貸記卡利息試算表》《利息清單》等大量證據。
梁先生認為0.27元僅是利息。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也可以看出該卡透支利息為0.27元。而且,按各金融機構慣例,無論存款、貸款、透支均是一元(含一元)以上才計息。
法院判決 梁先生應賠0.27元
高明區法院認為,由于銀行與梁先生未約定履行期限,銀行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債務,因此銀行的債權請求權未過訴訟時效的保護期間。
不過,從銀行提供的《賬戶發生明細表》,可以確認屬梁先生所有的信用卡早于1997年7月14日即已償還尚欠的透支本金7609.50元,即該卡所欠的透支本金已為零,僅剩余透支利息8530.27元還沒有歸還。后被告梁某又于1997年9月1日向該卡存入現金8530元用于償還上述所欠的透支利息,即該卡尚欠透支利息只有0.27元。
原告未提供有力證據證明0.27元是本金,也不能給出計算出利息的方法。據此,高明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梁先生僅需向原告某銀行償還屬于透支利息的0.27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