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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周刊:銀行收費漲價合法合理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 18:11  《理財周刊》

  文/本刊記者 尹娟

  (文前提要)銀行擅自提價,合理嗎?合法嗎?說到底,銀行敢于不斷地忽視持卡人的權益,不斷地增加和提高收費,還是與其處于強勢地位大有關系。

  從2元到4元,看上去跨行取款費用只不過上漲了2元,但是作為一項最普遍、最經常使用的日常金融業務來說,這筆費用其實是翻了個倍。如在一些單筆取款金額上限為2000元的自助終端設備提取現金,跨行提取20000元現金,需要進行10次重復操作,以4元/筆的手續費來計算,要支出40元的手續費。是不是有點高得離譜?倘若一年有3次這樣的取款,花費就要上百元了!

  另外一方面,此次的“銀行漲價”事件中,銀行的強勢與個人消費者的無可奈何再一次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從賬戶管理費、點鈔費、跨行取款費到新近剛剛浮出水面的“賬戶打印費”,銀行在多次“漲價事件”中似乎都充當著主導。一紙公告就能讓費用從無到有,從低到高,統統施加到了銀行客戶的頭上。對于銀行客戶們來說,只有兩個選擇項,要么接受,要么銷戶。在不斷提倡現代服務意識的今天,作為服務行業領頭羊的商業銀行,這種做法與思維模式與其龐大的資產規模、積極倡導的社會責任理念完全不相稱。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對跨行取款費提高所依據的法規條例進行進一步探討,不難發現,此次各地分行自行調價的做法還有多處違規。

  涉嫌違反央行銀監會規定

  銀行作為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可以有市場調節價,這一點不僅“有法可依”,也合情合理。然而,當記者對銀行提價所依據的法規條例進行仔細分析,竟然發現,在銀行此次提高跨行取款費用的過程中,涉及到了多處違規。

  首先,在1999年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所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對于商業銀行銀行卡業務,包括借記卡和信用卡涉及到的各項費用進行了規定,如在第四章第二十六中規定,“持卡人在ATM機跨行取款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并執行如下收費標準: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央行已經對同城跨行ATM機的收費予以了明確的規定,最高為2元/筆。而此次多家銀行將此費用上調至4元/筆,毫無疑問違背了央行的這一條例。商業銀行此次在提高費用時沒有遵從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簡直有些讓人難以置信!

  我們還注意到,在銀行進行收費上調時,無一不提到銀監會與發改委在2003年推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它作為商業銀行市場化自主定價行為的有力依據。然而,銀行這次的做法,恰恰違反了《辦法》的規定。

  《辦法》中第九條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有主報告行的,由其主報告行)自行制定和調整,其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還在《辦法》出臺時還解釋說,商業銀行的收費定價權限應集中在總行,由總行統一設立或變更收費項目、調整收費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要求商業銀行收費定價集中統一管理,主要是避免出現因銀行分支機構自行定價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銀行客戶利益的行為。此外,還要求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要公開標識,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4)商業銀行在調整收費標準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進行公告,確保客戶的知情權。

  然而,在這次銀行提高跨行取款費用的進程中,各地分行卻“自行做主”,出現了不同的收費標準。如在廣東、廣西、江西、天津等省市一些銀行的跨行取款費用已經提高到4元/筆,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同一家銀行的不同分行卻繼續執行2元/筆的收費標準,這顯然違背了《辦法》中對于統一定價管理制度的規定,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混亂。

  如果說銀行在提價的過程中,僅僅“斷章取義”,挑選對自己有利的法規條款作為提價的依據,卻違反同一法規中的其它規定,就難逃“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之嫌了。

  公告就能替代銀行卡章程?

  此外,在各家銀行的借記卡領用合約、章程中,我們都可以看到銀行對于“自主定價”的權利予以了充分的保留。這就意味著,商業銀行擁有著隨時提價的權利。如交通銀行在《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章程》第21條規定:“發卡機構有權根據銀行監管部門的標準調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并有權根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或調整太平洋卡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等收費內容,經發卡機構公布后,持卡人應按發卡機構公布的收費內容支付費用”。

  但在查閱多家銀行所公布的借記卡領用合約、章程后,記者發現,除了工行對其牡丹靈通卡的業務收費標準以附件的形式在借記卡領用章程中進行了列示外,大部分銀行都是以“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具體規定為準”這樣的句子來代替具體的業務收費標準。換言之,在與銀行簽訂借記卡的使用合同時,很少有客戶能夠清晰地了解到銀行詳盡的業務收費標準。同時,由于銀行采用“很有余地”的條款,能夠隨時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進行調整,而如果客戶們不滿意銀行的做法,只有兩種選擇,要么繼續接受漲價的服務,要么就是銷戶。

  對信用卡借記卡客戶態度迥異           

  我們很難不用“霸王條款”這樣的詞匯來形容這些借記卡的領用合約,銀行正是借助于自身的強勢地位,賦予了自身進行業務費用調整的權利,因此這幾年來盡管銀行不斷增加各種使用費用,但消費者們也只能以“民意”、“輿論”的方式施加外部壓力,而很難改變“挨宰”的被動局面。

  奇怪的是,“本是同根生”的銀行客戶,信用卡客戶為何與借記卡客戶享受到不一樣的待遇呢?在信用卡的領用合約中,除了對甲方乙方權利、義務的明晰之外,我們都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信用卡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費用:利率、滯納金、超限費、年費、掛失費、補發新卡工本費、取現、存款、轉賬等交易產生的各項費用,它們的收費標準都詳盡地列在信用卡申請表載明的收費表上。不僅從來都沒有哪家銀行推出公告,新增某一項信用卡收費或是提高某一收費標準,而且不斷有市場活動推出,還常常對信用卡持卡人的年費項目進行減免。

  說到底,信用卡市場還處在激烈競爭的階段,持卡人們可以從容地以銀行的服務,包括收費來確定自己的去留;而借記卡的市場格局幾乎成熟,客戶對借記卡的依賴性更強,不僅選擇少,而且成本高,這也使得銀行敢于不斷地忽視持卡人的權益,不斷地增加和提高收費。銀行客戶們在被迫接受之外并沒有太多的選擇。一方面,由于銀行做法的普遍趨同,所有的借記卡領用合約條款都是如此相似,沒有哪家銀行甘愿放棄自己隨時漲價的“權利”,因此要使用借記卡,就必須接受這樣的條款。另外一方面,銀行給予的退出途徑“銷戶”,就意味著持卡人要付出更大的成本進行賬戶的處理。

  看銀行對于信用卡和借記卡客戶的迥異態度,再對照他們在提高跨行取款收費時所宣稱的“為向客戶提供更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簡直就是莫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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