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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種地 北京農商行萬畝抵債地去向待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05:15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鄭 智 北京報道

  “坐擁”上萬畝土地的北京農商行沒能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卻連續兩年遭遇年報被審計方出具“保留意見”的尷尬。

  6月30日,北京農商行公布的2009年年報,再次被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

  審計方指出,抵債資產期末余額中約有20.47億元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接近該行的權威人士透露,該資產絕大部分是按照目前法律無法過戶的農村集體土地,總量達1萬畝左右,大部分為當年鄉鎮企業抵押給北京市各區縣農信社的。

  北京農商行既不能將土地處置變現,長期留在手上經營又面臨和《商業銀行法》的沖突。實際上,農信社改制為農商行后普遍存在“資產不實”問題,無法處置變現的集體土地正是最大的“水分”之一。

  “這一問題應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央行、銀監會等部門的高度關注。”央行研究局一位人士7月1日對本報表示,問題的解決需要地方政府施以援手,長遠看,需要推進農村產權改革,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合法化。

  房產土地抵債資產36億元

  盡管2009年年報再次被審計方出具“保留意見”,但年報數據顯示,北京農商行在“做實資產”上有所改觀。

  途徑之一是補提壞賬準備。如原海淀農信社在海淀鄉農村合作基金會存款1.62億元,而該基金會已解散,2009年北京農商行全額計提了1.62億元的減值準備。

  途徑之二是加大訴訟回收投資款的力度。2008年年報中審計方的保留意見之一為:“原朝陽區等區縣農信社存放在相關證券公司、投資公司的國債投資合計約6.38億元,可能發生的損失尚未確定。”2009年年報顯示,北京農商行已通過訴訟收回部分款項,并補提了部分資產減值準備。

  但由于訴訟力度加大,訴訟款項及費用由2008年末的3914萬元猛增到2009年末的近5.1億元。其中,一年以內的訴訟款項及費用占比92.9%。

  但這些都非主要問題,北京農商行人士說,真正的難題是集體土地的處置變現。

  2009年年報顯示,待處理抵債資產總量為37.02億元,其中房產及土地占絕大部分,高達35.97億元。雖然年報未對土地及房產的產權性質(集體還是國有)分類,但北京市高院有關人士曾向本報透露,北京農商行手上的集體土地高達1萬畝左右。這一數字得到北京農商行多位內部人士的證實。

  萬畝土地多為當年的鄉鎮企業抵押給北京市各區縣農信社的,后來鄉鎮企業大量倒閉,而北京市各區縣農信社統一重組為北京農商行。

  “貸款時,我們實際上清楚這種抵押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當時需要扶持鄉鎮企業,我們認為政府可能要兜底,而且有抵押總比沒抵押好,就接受了。”一位北京農商行的老員工回憶。

  北京農商行無法實現集體土地的產權過戶,目前將部分土地轉租出去,收取微薄的租金收益。有人建議北京農商行就經營這部分土地,“土地都在北京郊區,組織一個專門的團隊去種菜,每年也能收回很大部分現金”。但銀行“種地”與《商業銀行法》有沖突,后者規定的業務范圍中不包括經營實業資產,更不包括經營土地。

  置換還是抵押?

  北京農商行2005年組建時就應該發現集體土地的問題,但這一問題直到2009年5月才暴露出來。“為了快速完成農商行的組建,很多問題被暫時掩蓋了。”前述北京農商行老員工表示。

  這種做法具有一定普遍性。農信社改制為農商行過程中,為了快速完成改制,一些管理層“捂蓋子”,直到再也“捂不住”,問題爆發。

  “北京農商行的歷史問題暴露出來了,是好事。”前述老員工認為,在原行長金維虹涉嫌騙貸案件被停職后,2009年9月,工行北京分行前副行長王金山空降北京農商行出任行長。北京農商行在內控及經營思路上都有了極大的改進。

  市場不宜放大歷史遺留問題對北京農商行的影響,“但年報老是被出具保留意見也不是個事。”他建議,北京市政府應該施以援手,一方面因為北京市各區縣政府對該行歷史遺留問題的形成難咎其責,且該行前幾大股東均為北京市的國資公司。

  事實上,北京市政府相關領導對此已經有過表態。2月9日,北京市常務副市長吉林到北京農商行調研時說,“要幫助農商行化解歷史包袱,請金融局協調政法委、法院搞一個專項清理行動,妥善解決關于司法機關涉及農商行的(不良資產)案件。”

  但是抵債土地問題的解決還需要北京市區縣政府拿出部分真金實銀。思路之一就是,區縣政府出錢征地,劃撥國有土地給北京農商行置換集體土地。北京農商行內部人士表示,此項工作目前還沒有大規模開展,亟須市政府協調、推動。

  更長遠的希望是,國家推動農村產權改革,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目前,央行正在推動此事。

  5月27日,央行和最高院聯合召開的“《物權法》擔保物權司法解釋”座談會上,央行條法司司長周學東建議,允許農民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給銀行,以緩解農民貸款難問題。具體的途徑是在將于2012年上半年出臺的擔保物權司法解釋中,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前述央行研究局人士表示,這對于全國農信社(農商行)將是巨大利好。屆時,北京農商行的上萬畝土地將能實現產權過戶,并能處置變現,巨大的包袱將變為大金山。

  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問題事關社會穩定,更多的業界人士認為需要修改《物權法》、《擔保法》才能實現。

  現行《物權法》及《擔保法》都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最高院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的有關法規及司法解釋也規定,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是抵償債務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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