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記者 崔呂萍) 銀根又一次收緊。昨日晚間,銀監會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內容進一步升級。
據《指引》,商業銀行不僅要持續滿足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目前為8%),還須將內部設定的資本充足率目標應高于監管部門確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同時,銀行須在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向銀監會提交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銀監會根據商業銀行提交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審查和評價,同時根據獨立評估結果確定單家銀行的監管資本要求。
分析人士普遍認為,銀監會此舉是為了避免因為過快放貸導致銀行風險加大。而這已是監管層三天內對銀行業第二次念緊箍咒了。此前的11日,央行剛剛宣布上調銀行存款準備金率。
對于新的規定,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監管層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已經從以往的年底檢查提升至不定期檢查層面。“很多銀行此前曾出現全年資本充足率都不達標,但到年底時靠轉讓貸款來彌補充足率,借以實現年報數據達標,現在這種做法已經不可行。”郭田勇表示。
此外,按照《指引》,商業銀行應將壓力測試作為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重要組成部分,商業銀行應根據銀行的發展戰略、業務經營規劃和風險偏好設定資本充足率目標,并充分考慮對銀行資本水平可能產生影響的負面外部因素,包括或有風險暴露、嚴重且長期的市場衰退等經濟、金融市場環境變化及突破風險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 而對于不能按照銀監會上述《指引》、持續滿足資本充足率達標的銀行,銀監會將限制其資產增長速度、限制銀行高管權限甚至最終對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指引》同時指出,商業銀行應合理設定薪酬發放機制,適當推延發放時間,反映風險在不同時間跨度的表現特點,杜絕對風險滯后體現的項目提前發放獎勵。商業銀行應當合理設定薪酬的結構,薪酬中的現金、股權或其他形式的薪酬應當與銀行的風險結果保持一致,并根據銀行員工的職級和崗位予以相應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