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姜銳、陳菲)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并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說,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孫謙解釋說,“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司法解釋中對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情形定義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在金額方面,“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10萬元至1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超過100萬元,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孫謙介紹說,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金額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