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一家銀行只能投資一家現有保險公司
□本報記者 丁冰 北京報道
銀監會網站26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明確,現階段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原則上應選擇現有保險公司,且一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辦法》旨在防范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跨業傳遞,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
目前,交通銀行參股中保康聯人壽保險、中國銀行參股恒安標準人壽已獲監管機構批準。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因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集中與風險蔓延;因銀保合作可能造成銀行信譽風險外溢;因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非專業性或缺乏經驗造成的管理風險;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產生的資本重復計算等。
《辦法》針對上述風險逐一提示防范。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商業銀行董事會要負最終責任,董事會負責建立并完善“防火墻”制度,確保銀行和保險公司在業務場所、經營決策、人員、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有效隔離。二是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商業銀行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及他們所擔保的客戶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保險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購買銀行股東發行的次級債券,購買其他證券不得超過10%的上限。三是在并表管理方面,商業銀行要對保險公司進行并表管理,且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將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從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四是在業務合作方面,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應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不得在其母銀行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制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對于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應具備的準入條件,《辦法》明確,在試點機構的選擇和確定上,監管部門從公司治理、財務實力、風險管控以及并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進行全方位考量。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資本充足率在扣除擬投資額后應符合監管標準。同時,董事會成員中應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