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韓瑞蕓
7月27日,銀監會公開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下稱“《指引》”)。
其中,此前公開征求過意見的《暫行辦法》地位相對特殊,既是銀監會2009年的第2號令,也為《指引》的立法依據之一。
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隨著今年銀行信貸投放,特別是固定資產貸款投放猛增,很多金融機構暴露出“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重貸前、輕貸中貸后”、“貸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現象。而外界對于貸款資金被挪用,甚至流向非實體經濟的可能性也有頗多質疑。
而《暫行辦法》明確了貸款全流程管理的理念,同時重點規范了合同簽訂的多項內容,并根據貸款金額大小將支付方式分為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其中,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相當于“實貸實付”的方式,可以有效監控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范貸款挪用風險。
嚴防信貸挪用
保證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止挪用,這是《暫行辦法》的一個突出的特征。對此,《暫行辦法》在貸款合同、銀行內部崗位設立以及支付方式等一整套流程上作了詳細規定。
具體地,在貸款合同方面,文件要求貸款人應事先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約定貸款發放條件、支付方式、接受監督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在銀行內部問責制方面,文件要求貸款人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確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的約定用途。
而在支付方式上,《暫行辦法》將貸款資金支付分為“貸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兩類,經多方調查、論證后,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有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透露,《暫行辦法》此前公開征求意見,并收到22家機構和11位個人的意見反饋。意見多集中認為,征求意見稿中,防止貸款挪用的相關規定容易被變相突破,比如上述500萬元的金額限制,有可能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來突破。
于是,銀監會在正式發布的《暫行辦法》中增加了第29條,規定當借款人出現信用狀況下降,或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或項目進度落后于資金使用進度,或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暫行辦法》沒有抬高企業獲得貸款的門檻,也不改變授信條件,因此不會對企業獲得銀行授信產生影響。”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貸款支付管理規定,由于其“不發放、不計息”的原則,事實上還能降低企業的利息支出,節約企業的財務成本。
與此同時,對于項目啟動資金問題,《暫行辦法》并未有附加規定,但明確要求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定。
不過,《暫行辦法》所提出的貸款支付管理理念,有可能會增加金融機構某些業務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于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貸款質量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得到提高。”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同時表示,《暫行辦法》發布后將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準備期。
項目融資采取銀團方式
《暫行辦法》同樣適用于房地產開發建設。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從貸款用途的角度將固定資產貸款定義為“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機構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而其中的“固定資產投資”沿用了國家統計部門的口徑,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大類。
在《暫行辦法》所轄的上述四大類“固定資產投資”中,銀監會又單列出“期限長、金額大、參與者眾多、風險相對較大”的項目融資業務進行單獨規范,并發布《項目融資業務指引》。
《指引》明確強調銀團貸款原則。“為防止盲目降低貸款條件、惡性競爭,有效分散風險,要求在多個貸款人為同一項目提供貸款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采取銀團貸款方式。”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事實上,《指引》也首次對項目融資進行了明確定義。項目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貸款:貸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信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按照國際慣例,《指引》將文化創意、新技術開發等項目發放的符合項目融資特征的貸款,也參照執行。
由于項目融資期限較長,《指引》要求貸款人充分識別、評估、管理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
《指引》同時強調貸款抵質押以緩釋貸款風險。《指引》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并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成為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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