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 閆蓓
謀劃長達14年之久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簡稱《條例》)出臺的日子或已指日可待。
“銀行金融機構的破產現在可能還沒開門,剛剛邁出一小步。”6月20日,第二次參加“中國《破產法》論壇”的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表示,《條例》初步的草稿基本形成。
“《條例》草稿將以行政主導的接管為主,傾向于引導銀行重整,盡力避免商業銀行進入破產程序。”參與《條例》協調組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告訴記者。其所指的行政主導,再次肯定了《企業破產法》第134條的規定,銀監會是提出商業銀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權人,并將在重整過程中扮演主要角色。
參與制定《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訴記者,基于金融機構在司法權和行政監管權上破產程序的相關性,國務院法制辦有意將銀行、證券、保險和其他金融機構破產一并納入《金融機構破產條例》。
《條例》有望與央行牽頭制定的存款保險條例一并出臺。“目前存款保險條例已經制定完成,交由銀監會和央行兩部門同相關機構進一步討論協調。”王衛國表示:“條件成熟后,就會成立存款保險機構。”
破產不如接管
金融危機成為促成《條例》快步推進的一大動力。
“雷曼的破產正式把國際金融的危機序幕拉開了。一方面是‘大而不倒’,另一方面是破產的影響太大了。”蔡鄂生說,“在解決市場秩序、準入退出、維護債權債務人的利益之外,可能還有對整個系統風險的判斷問題。”
相比美國、加拿大等國存款保險機構主導下的破產制度,《條例》選擇走中國特色路。王衛國告訴記者,該草案綜合參考了世界銀行和巴塞爾協議相關規定,由相關監管部門牽頭整合重組問題銀行,從而盡量避免銀行走上破產路。
如何認定銀行“破產”呢?王衛國稱,草案依照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設計了一系列標準,認定權力則在銀監會。
“我們預期的破產程序設計是,行政主導的接管為主,盡量避免讓商業銀行進入破產程序。”王衛國表達了《條例》的核心思想。所謂接管,是指接管組織根據銀監會的決定,全面控制銀行并代行股東會、董事會及管理層職權、經營問題銀行。接管期內,金融監管機構組織各方,通過內部整合和外部救助等方式,避免撤銷或破產。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認為,該條例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給其尋找一線生機,助其“起死回生”,從而維護破產企業債權人的利益,更好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
“特殊情況下,托管也是可能采取的處理方式,”王衛國解釋。從性質而言,托管是委托經營管理,是確定其是否應退出市場前的暫時緩沖性措施,意在托管期內考察銀行的真實狀況,決定其下一步的處理措施。
只等存款保險制度東風
蔡鄂生表示,目前《條例》的推出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存款保險制度的銜接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該制度是指,在要保機構或者參加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困難時,對因此受損失的存款人補充一定金額的制度。
“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存款保險法律法規的規范,破產的條例很難單獨處理。”蔡鄂生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也遇到一些問題,即國際金融危機下,政府是否應花大代價,負擔全保。
目前存款保險條例已經制定完成,交由銀監會和央行兩部門會同相關機構進一步討論協商。尹正友認為,存款保險機構只是作為一個參與機構來負責收購存款人的債權,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社會穩定,作為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
在回答本報記者《條例》何時出臺的提問時,蔡鄂生表示,出臺時間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對推動市場的完善,維護存款人的權益。
不過,蔡鄂生認為,《條例》的研究起草還有一些原則問題需要進一步討論解決。如,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能否規定司法機關的責任;金融機構破產中行政權與司法權,兩者哪個應發揮更多作用;破產重組究竟是市場重組、行政重組,還是司法上的重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