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16日刊發的深度財經報道“零點調查”——《富翁遭血洗展開農民式維權 內地“錢多人傻”成游獵樂園?》成為熱門話題。截至中國證券報記者發稿時止,僅新浪網上評論就已超過1500條。中國證券報稿件所報道案件的當事人之一金亮(化名)所創辦的“打折股票網”也于16日提前開通。廣東雅爾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書青認為,金亮可選擇在內地起訴。
多位網友認為,中國證券報報道應引起相關部門以及投資者重視。在金融方面,內地投資者還只能算是小學生,普及金融知識迫在眉睫。
此前,中國證券報記者曾聯系了一些香港律師,但他們均不愿發表看法。有律師明確表示因涉及香港知名大銀行,他們不便點評。徐書青16日對記者表示,香港和內地是兩套法律體系,內地人在香港打官司費用非常高而且過程繁瑣、不可控因素較多。
根據中國證券報報道的案件,徐書青認為,首先要解決管轄地問題,金亮可選擇在內地起訴。內地投資者與香港機構發生的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1條關于涉外管轄的規定,即在內地法院起訴可依據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財產所在地、被告代表機構所在地來起訴。
徐書青表示,按照法律規定,最后簽字一方所在地為合同簽訂地,以金亮案件為例,即他在電話里確認訂立理財合同的地點,此處應為金亮當時所在地點或其住所地;如果金亮曾在內地向理財賬戶內匯款,該匯款為履行合同的行為,因此匯款地點可視為合同履行地之一;匯豐銀行在內地開設多家子公司,屬匯豐銀行所有的財產,金亮也可在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匯豐銀行在內地亦設有辦事機構,還可在其代表機構住所地法院起訴。
一旦在內地成功起訴后,就能運用內地法律來對本案進行認定。徐書青說,只要能勝訴,在內地就能執行判決而不必去香港。從金亮所述過程來看,銀行可能構成欺詐。即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僅告知利益而不告知風險,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時候銀行要賠償金亮的所有損失(包括利息)。退一步來講,即便銀行不構成欺詐,金亮的實際情況也可能構成重大誤解,由于銀行沒有向金亮充分提示風險,使金亮做出了與事實不符的意思表示,金亮可申請撤銷FA合約,要求銀行賠償。
此外,金亮還可以要求過錯賠償。銀行有向金亮告知合同全部條款并使之正確理解的義務,但顯然銀行沒有在電話里向金亮閱讀全文,更沒有詳盡解釋,金亮完全不必受合同條款的約束。銀行的未盡義務行為給金亮造成了損失,其有責任對金亮的損失予以賠償。
金亮創辦的“打折股票網”(www.DZGP.net)網站于16日提前開通。他表示,該網站專門為購買香港私人銀行所謂打折股票——Accumulator產品的受害者而建。
中國證券報記者16日再次聯系香港匯豐銀行,但截至發稿時止未得到進一步回復。(杜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