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李寰)銀行卡年費已被很多市民所接受,但63歲的成都市民張先生堅持認為,銀行收10元錢卡年費不合法。為此,他跟銀行對簿公堂了3次,官司打了5年。記者昨日獲悉,省高院立案庭經過對張先生證據材料的審查,認定不構成再審的立案標準,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2000年,張先生在某銀行儲蓄所開了一個賬戶,領了一張跟存折相匹配的銀行卡,在“使用本卡必須遵守銀行××卡章程”的協議上簽了字。一年后,該銀行公布的《××卡章程》規定:持卡人須按年繳納手續費,每卡每年10元。2003年6月,該銀行四川省分行通過媒體向儲戶發布收取卡年費10元的公告。此后,張先生未到支行或儲蓄所辦理退卡手續,2003年6月30日和2004年6月30日,儲蓄所分兩次從張先生的賬戶上扣取年費共20元。
張先生認為,銀行沒有征求他的意見就扣銀行卡年費的做法違背了法律規定,于是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向錦江區法院起訴,要求銀行退還卡費。一審敗訴后,他又向成都中院上訴,成都中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2006年,張先生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其理由是原判缺少有據事實,違法使用已作廢法律,違反現行法律。省高院立案庭收到材料后進行審查,認為儲蓄所從張先生賬戶上扣取年費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其與儲蓄所之間的約定,遂駁回了張先生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