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涂艷
案情回顧
王先生于今年1月購買了一份10萬元額度的中信銀行“藍籌2號”理財產品,在今年3月份時收到銀行短信稱,藍籌2號投資范圍將發生變化,即增加一些低風險產品的貨幣市場工具,具體包括增加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企業債(含公司債)、債券逆回購等。而他在7月份第一次開放贖回時竟發現自己作為甲方持有的協議竟然沒有乙方銀行的蓋章。
王先生對此提出疑問:只有自己簽字而沒有銀行簽章的合同對銀行是否有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銀行能否因此擅自改變合同內容,例如將投資方向做出調整?作為投資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銀行辯解
只要甲方簽字和打款后協議即生效,銀行隨時可以補簽字,故認為合同有效。而對于更改投資方向,銀行解釋,在產品的說明書中有“投資方向和特點”一款:“銀行可以根據資產凈值的變化靈活調整低風險產品投資工具和風險投資工具之間的比例。”故認為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做出調整并無不妥,且在今年3月份的公告告知投資者之后也履行了程序上的義務。
律師支招
對于這份合同的有效性,上海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索建國律師認為,一般銀行沒有蓋章的情況很是少見,從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來說,缺少一方簽字或蓋章的合同并不生效。但是,王先生的案例比較特殊,從產品的運作情況來看,雙方都有實際履行的行為,銀行表示隨時可以補蓋章表示了對合同的追認,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判斷該合同成立并有效。
對于投資者,索律師建議應該提高風險意識,對于有法律效力的個人簽字或簽章特別要審慎。對于銀行是否有權利對該產品的投資范圍做出修改,索律師認為,銀行是否違約關鍵需要看該合同條款中是否有“根據資產凈值變化調整投資工具之間比例”之類的事前約定(注意:一定是產品合同,而非產品說明書,因為產品說明書是單方行為,對投資者沒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銀行屬于違約行為。對于大部分與金融機構簽署的合同來看,一些強制性或逃避責任的約定會經常出現,如果確實對投資者一方不利的話,司法實踐會做出保護弱者的判決。
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