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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也利滾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 07:42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訊 南京銀行上周正式將超期未能還款的南京市民王超(化名)告上法庭,向其追討兩年前的欠款7884.05元,同時根據央行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追討本金、利息、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欠款總計35478.01元。南京市白下區法院上周一開庭審理了此案。而當事人代理律師認為銀行不能采用利滾利的辦法收取如此高額的費用,公益律師指出信用卡收復利和滯納金涉嫌暴利經營。 事實:巨額欠款怎樣“煉成”的 記者聯系到王超的代理律師羅利軍,他表示,王超在2006年1月最后還款后,其信用卡還有欠款7884.05元,拖了兩年一直沒歸還。依照銀行對信用卡超期欠款的計算,兩年下來利滾利再加滯納金就變成了現在的35478.01元。不過,羅利軍表示:“2005年7月,王超曾一次性還款8000元,其后又陸續還了幾次,共計3000元。至此,他就以為自己已經還清所有欠款,并且以后也沒有再用信用卡透支消費過。而在這兩年中,南京銀行也沒有用其他方式向他催繳過欠款。” 那么,南京銀行究竟有沒有提醒過王超繳納欠款呢?據昨日南京銀行發來的回復稱:“我們每月20日定期通過郵局發送對賬單(平信);也曾通過掛號信的方式發送過催收信函;并且對逾期1年以內的持卡人每月定期發送催收短信;律師催收,并有通話記錄單。此外,持卡人2008年2月曾到我行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商量還款事宜。” 分歧:復息和滯納金合規不合法 在央行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第二十三條規定也規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 然而,整個案子的焦點也正在于這里,被告代理律師羅利軍認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基本法律。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修訂)的規定,商業銀行只能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昨日,以公益訴訟著稱的北京律師董正偉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采訪時表示:“信用卡收復利和滯納金涉嫌暴利經營,為顯示公平應予撤銷。” 另據了解,7月3日,白下區法院并沒有當庭宣判此案,而是在庭審結束后希望原被告雙方能達成和解。《每日經濟新聞》 郝勻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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