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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小額個人呆賬 分行自行核銷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7日 04:18 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王濤 楊斌 發自上海、成都 汶川大地震給金融機構造成的貸款損失該如何減免?該遵循什么核銷標準?這一焦點問題終于有了明確的說法。財政部金融司已經向各大商業銀行下發了一份《關于金融機構地震災區貸款減免的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 而《每日經濟新聞》了解到的最新進展是,建設銀行昨日已經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率先明確了地震災區貸款損失的核銷條件。目前在川各大銀行正加緊對受災地區的損失進行摸底。 建行率先明確核銷條件 《每日經濟新聞》昨日從建行官方網站獲悉,建設銀行昨日對地震災區貸款損失的核銷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對因汶川地震造成的個人貸款、企業貸款、銀行卡透支損失符合財政部呆賬認定標準的,按照“成熟一批,上報一批”原則,加快核銷進度。 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經當地公安部門、法院、民政部門或抗震救災中心出具確認死亡或失蹤者名單證明材料后,建行有關分支機構按 “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核銷條件分別申報; 借款人(或持卡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經當地司法部門出具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等有權機構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后,建行有關分支機構按“喪失勞動能力”核銷條件申報; 借款人貸款所購房屋倒塌、損毀或成為危房無法居住的,借款企業廠房倒塌、機器設備損毀等企業財產損失后不能獲得保險賠償 (或保險賠償后不足)的,經當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或抗震救災指揮中心等權威部門提供房屋損失鑒定證明、企業財產損失鑒定證明等,建行有關分支機構按“自然災害”核銷條件申報; 無法取得外部相關部門出具的房屋損失或財產損失清償證明的,由建行有關經辦行多個部門聯合組成調查小組,經實地勘察核實后形成財產損失核查報告。申報核銷時須將調查小組名單、財產損失核查報告及會議紀要作為內部清收證明,以備查考。 此外,建行下放了核銷審批權限,將15萬元以下個人類呆賬貸款項目的核銷審批權授權給四川、甘肅、重慶、陜西、云南五家重災區一級分行。 財政部“八條”詳解貸款減免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此前財政部金融司已經向各大商業銀行下發了一份《關于金融機構地震災區貸款減免的規定》的征求意見稿。這是繼財政部出臺《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2008年修訂版)》及銀監會《關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后,相關部委首次對貸款核銷范圍、核銷條件做出較為詳細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共有八條震區貸款減免規定,其中六條針對個人貸款,一條針對企業貸款,一條原則性規定。 在個人貸款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 1.住房抵押貸款借款人死亡或者嚴重傷殘,且按揭購買的住房已不具備居住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予以債務豁免。 2.對于住房抵押借款人死亡,按揭購買的住房具備居住條件,但繼承人為孤老或孤小的,金融機構可予以債務豁免。其他繼承人可選擇放棄房屋繼承權和債務,或繼承房屋同時承接債務。其他繼承人承繼的房屋存在損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損毀程度后,金融機構按比例豁免貸款本金。對無繼承人的按揭住房,金融機構可行使抵押權。 3.對于住房抵押貸款借款人嚴重傷殘,按揭購買的住房具備居住條件,且該住房為借款人惟一住房的,金融機構可予以債務豁免。 4.對于住房抵押貸款借款人未死亡、未嚴重傷殘,但房屋已不具備居住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已無住房且不具備還款能力,金融機構可予以債務豁免。 5.此外,對于住房抵押貸款借款人有傷殘但達不到嚴重傷殘標準,或房屋存在一定程度毀壞但尚具備居住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傷殘或損毀情況進行認定后,金融機構可給予一定比例減免貸款。 在企業貸款方面,征求意見稿沒有具體規定哪些企業可以核銷貸款,而是建議金融機構“結合災害損失程度、還款能力等,與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在盤活不良貸款同時減輕企業債務負擔”。“這么看來,企業貸款原則上不予核銷。”某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四川省分行高層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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