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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受托人多選六 眾銀行申請上報勞社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 12:51 21世紀經濟報道
北京、上海報道 本報記者 孫 軻 王芳艷 蔣云翔 雖然截至目前銀行成立養老金公司的路徑仍未走通,但在新一輪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資格認定中,銀行卻可能直接獲得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資格。 據知情人士透露,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和光大銀行、浦發銀行已正式向勞動社會保障部遞交了企業年金受托人的資格申請,4家銀行都已在2005年8月的第一批資格認定中獲得了企業年金托管人資格,招商銀行和光大銀行則還同時獲得了帳戶管理人資格,而浦發銀行則只獲得帳戶管理人資格。知情人士說:"大概目前總共有6、7家銀行申請吧。" 按照勞動社會保障部的規定,本月18日-20日將開始受理第二批企業年金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資格申請。9月21日,光大銀行人士證實,該行已于9月20日正式上報年金受托人資格的申請材料。該人士表示,根據申報材料的回執,將在3月內出結果。而多位知情人士均稱,勞社部將試點批準1-2家銀行作為企業年金受托人。 受托人資格之所以誘人,在于按照中國現行的企業年金管理制度,正在執行的信托模式企業年金制度中,受托人處于核心環節。其承擔著為委托人選擇其他三類機構——托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的職責。 而銀行做企業年金受托人具備獨特的優勢。一具備投資管理人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高層人士認為,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在網絡、架構、管理體系和人才上都比較成熟,它們具備的較強資本實力也有利于強化其承擔受托風險的能力。 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人士則指出,獲取受托人資格對那些正在往金融控股方向發展的銀行最為有利。因為銀行一旦獲得受托人資格,"就可以在一個體系內完成多種角色"。 但銀行參與受托人資格的角逐,還面臨著監管部門間的協調。銀監會一直在政策層面為銀行介入企業年金業務創造條件。2006年初,銀監會頒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了銀行獲得年金資格的申請程序,并在注冊資本、凈資產等方面做出規定。指出"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企業年金基金受托業務,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城市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企業年金基金受托業務,由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 <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第一批獲得受托人資格的5家機構全部來自信托公司和養老保險公司。銀監會于今年6月向國務院遞交關于鼓勵銀行設立專業養老金公司的文件,但因為各方對銀行設立養老金公司存在爭議,時至今日一直未獲批準。 "我們希望先獲得受托人業務資格,能夠先一步進行探索。"光大銀行人士稱。在此次提出申請之前,光大銀行已于今年年初獲得銀監會的批準,拿到了企業年金受托人資格,并已設立了企業年金中心經營年金業務。 之前,光大銀行也在籌劃申請設立養老金公司。該人士表示,從業務經營看,設立專門的養老金公司是一個方向。因為養老金業務專業性強,需要專門化的團隊。與傳統商業銀行業務不同,受托人在運作模式上更偏向投資銀行業務的運作模式。這兩種業務模式的價值取向是不一樣的。因為帳戶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般都在銀行,經營受托業務需要與這兩項業務在物理上進行隔離,設立專門的養老金公司也是風險控制的需要。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受托人應履行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職責;托管人應履行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的職責。企業年金制度規定,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能兼任,受托人和托管人也不能兼任。 在今年7月清華大學舉辦的"受托人法律責任與投資績效評估"論壇上,銀監會業務創新部主任李伏安曾為銀行更深介入企業年金領域運作做出呼吁,"在現實選擇中,考慮(企業年金)市場準入時,不應簡單進行職責的劃分,而應綜合考慮各機構能力,和現時中國司法上各類機構的條件。" 上月末,勞社部正式發布通知稱,第二批資格認定數量將從嚴控制,擬認定20家左右,其中法人受托機構將控制在6家。據記者了解,目前至少有3家養老保險公司和5家信托公司已向勞社部遞交申請材料,與銀行共同爭取這6個名額。 若銀行獲得受托人資格,必將對信托公司和養老保險公司此前的利益格局造成沖擊。一家專業養老公司高層則表示,一旦銀行獲得受托人資格,將沖擊原來的2+2模式,即由保險公司承擔兩個資格人(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選擇銀行承擔另外兩個資格人(托管人和賬戶管理人)。 一長期從事企業年金研究的專家認為,在當前中國企業年金制度不健全和監管力量較弱的情況下,應該發揮托管人在監管上的補充和替代作用,最好將托管人資格與其他三個基金管理人資格進行隔離。 "當然我們在獲得受托人業務資格后,面對同一家客戶,不可能繼續擔當帳管人和托管人,我相信客戶也會有這樣的要求。"上述光大銀行人士稱。 目前勞動保障部門公布了資格認定的評審專家名單。據一些銀行人士反映,眾多機構角逐6個有限名額,競爭激烈,盡管相關法規定了受托人應具備的條件,但最終究竟誰能獲得資格,其具體的評判標準并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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