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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經營重在出身 光大金控倒逼金融監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 15:42 華夏時報
本報記者 賀江兵 北京報道 目前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主要是看出身。光大金控將倒逼相關法規出臺。 “現有的監管格局不會有大的改變,‘一行三會’(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會加強協調,對于金融業綜合經營(媒體稱作混業經營)的監管的確存在一些盲點。不過,央行在對此進行調研。”9月5日,保監會政策研究室一位負責人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在被問及如何對金融混業經營進行監管時,保監會的這位人士說,目前基本是按出身決定由誰牽頭監管,他舉例說,平安保險公司成立了平安銀行,對于平安集團這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要由保監會牽頭監管;光大集團主要金融資產是光大銀行,因此,對于光大集團的監管主要由銀監會牽頭監管。 畢竟,按被監管對象的出身定監管責任人不是長久之計。9月6日,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在達沃斯論壇上呼吁要對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光大集團是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唐雙寧暗示,中國事實上存在多家金控公司,只是未獲正式批準。這些公司能否從地下走向臺面,光大集團走向將是關鍵。 光大先試先行 盡管中國現行法律不允許銀行、保險和證券業混業經營,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是,事實上,在中國存在眾多的混業經營公司。 金融界人士分析,國務院批準光大集團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為金融控股集團探索一條金融控股公司發展之路。同時,標志著即將為金融控股公司開閘,相應的,將會允許金融業混業經營,而光大集團事實上是“先試先行”。 法律與監管難題 光大集團在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時,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法律地位問題,按現行法律,光大集團拿不到金融企業牌照。同時,由于光大集團旗下有銀行、證券、保險和基金等眾多金融子公司,事實上從事混業經營,這直接違背現行法律。如果子公司有金融牌照而母公司沒有金融牌照,豈不荒謬? 金融控股集團作為一類特殊的公司,沒有金融企業資格,通常被視為一般工商企業,除可以適用《公司法》的一般規定外,沒有專門適用的法律制度;金融控股集團的定義、類型、法律地位等基礎問題也沒有解決,使得其發展受到限制。 盡管現在“一行三會”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存在“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問題,如何實行混業經營的金控公司協調監管是擺在金融監管當局面前的一道難題。 混業是世界趨勢? 唐雙寧介紹說,金融控股集團作為一種有效的金融組織形式,是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必然選擇。 唐雙寧更是發揮他的“歷史唯物主義哲學觀”特長看待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 他說,從國際金融業的發展歷史看,綜合經營在大部分時期被多數國家所采用,是金融業發展的常態;而分業經營只是特定國家特定階段的產物,屬于一種特殊形態。1929年以前世界各國金融業基本實行綜合經營;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商業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嚴格分離,這是對綜合經營的否定;1999年,美國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允許以建立金融控股集團的形式實行綜合經營,這是對綜合經營的否定之否定。當今天下,綜合經營在中國以外的世界主要經濟體已基本成為現實。 此前,央行、銀監會、保監會相關高層在不同場合都支持混業經營試點。從銀監會副主席任上空降到光大集團的唐雙寧,不僅肩負光大集團重組改革使命,亦是能否拉開中國金融混業經營序幕的關鍵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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