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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權大縮水引發金融地方生態憂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 03:32 第一財經日報

  工行、浦發南通涉訟:

  “優先受償權”大縮水引發金融地方生態憂慮

  高學軍

  兩家銀行兩筆抵押貸款的優先受償權,反被“打折”,理由是“按照公平正義法則,銀行必須與債務人一道共擔風險”南京某銀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管表示,南通市中院的做法突破了銀行的最后防線,如果法定的優先受償權不能得到保證的話,國內數萬億的銀行貸款就失去了保障,面臨潛在的風險

  2006年12月20日,南通市兩家銀行聯名向江蘇省人大、江蘇省高院、江蘇省銀監局等部門遞交報告,指責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通市中院”)在執行一起貸款糾紛案件時有違法行為,損害了銀行債權利益。

  上述兩家銀行分別為中國工商銀行南通分行(下稱“工行南通市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南通支行(下稱“浦發行南通市支行”)。

  在報告中,兩家銀行稱,法院將銀行原本具有優先受償權的抵押債權作為一般債權參與分配,其行為嚴重違法,且破壞了金融行業的基本規則。

  “不保險”的抵押貸款

  引起爭議的是兩家銀行發放給南通市冠升針織有限公司(下稱“冠升公司”)的930萬元不良貸款償還糾紛。

  2003年,因業務發展需要,冠升公司準備在南通市城港路開建廠房,遂向兩家銀行申請貸款。按照相關程序,兩家銀行對冠升公司的經營狀況和資產狀況進行了調查,決定對其分別發放貸款。

  工行南通市分行青年路支行合計對其發放460萬元,浦發行南通市支行合計發放470萬元。冠升公司將其位于南通市城港路的387號土地使用權和房產分別抵押給了兩家銀行。按照銀行貸款抵押的慣例,銀行通常按照土地使用權評估價的7折、房產評估價的6折確定貸款額度。

  工行南通市分行的一位部門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我們考慮到當時冠升公司的房產尚未完全具備投入使用的條件,決定給他打4折。”

  按照南通市躍龍房地產評估事務所(下稱“躍龍評估事務所”)的評估,冠升公司上述資產的總評估價為2901.2萬元,相對于兩家銀行對其發放的930萬元貸款,這兩筆貸款都應該是相當保險的。

  但是,讓兩家銀行始料未及的是,這兩筆看似“非常保險”的貸款最終還是出了意外。

  由于經營變故,兩筆貸款到期后,冠升公司表示無力償還。

  2004年,兩家銀行分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冠升公司與兩家銀行達成還款協議,但此后冠升公司仍未能及時還款,案件最終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南通市中院在執行中查明,冠升公司債權人較多,分別由不同的法院受理執行,經過法院公告,最終有24個涉及冠升公司債務的案件歸并到南通市中院統一執行。除了上述兩家銀行之外,冠升公司還有其他十多個債權人,大都為當地的企業和個人。

  由于冠升公司已停止經營,確無資金履行償還能力,南通市中院決定拍賣冠升公司抵押給上述兩銀行的土地使用權和房產。

  相較于其他的債權人,兩家銀行的這兩筆貸款設有抵押,而此次拍賣的地產又屬于兩家銀行貸款的抵押資產,這使得他們認為自身的放貸肯定會被法庭判予優先償還。

  清償方案“縮水”

  從2006年6月開始,冠升公司的上述抵押資產先后經過兩次公開拍賣,都因故先后流拍。在2006年9月28日的第三次拍賣會上,冠升公司的上述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終以1168萬元的價格賣出,扣除拍賣傭金,實際得款為1109.6萬元。

  盡管此時冠升公司的上述資產縮水高達61.75%,但仍高出兩家銀行的貸款本息總和1067余萬元。

  此前,南通市中院召集兩家銀行和冠升公司進行協商,共同委托躍龍評估事務所對上述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585.19萬元。

  2006年12月5日下午,南通中院執行局主持召開了冠升公司的債權人會議,公布了拍賣所得的1109.6萬元財產分配方案。

  南通市中院查明,在冠升公司的眾多債權人中,有一個債權人的債權屬于建筑工程債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其受償權應優先于兩家銀行。此外,其余的十多家債權人的債權則為一般債權,兩家銀行的債權理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南通市中院認為,冠升公司的該項被拍賣還債的主要資產雖然已經抵押給工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和浦發銀行南通市支行,但由于該抵押資產大幅縮水,因此“按照公平正義法則,因抵押資產價值發生變現降低的風險只能由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共擔”。

  按照南通市中院的計算方法,因為上述抵押資產已經從貸款時的評估價2901.2萬元下降到拍賣時的評估價1585.19萬元,抵押資產縮水到原評估價的54.64%,而最終拍賣價格又僅是拍賣評估價的68.76%,因此,工行南通市分行和浦發行南通市支行的抵押權優先受償額應按“54.64%×68.76%”的比例折算,其余的部分則應當參與一般債權求償并按比例分配。

  這個清償方案讓兩家銀行大感意外。

  有爭議的優先受償權

  按照南通市中院公告的清償方案,工行南通市青年路支行的貸款本息532.4萬元僅能收回309.6萬元,浦發行南通市支行的貸款本息534.7萬元也僅能收回309.6萬元,而十多個無抵押權的一般債權人分得300余萬元。

  南通市中院的這一做法遭到兩家銀行的強烈抗議。

  12月27日,上述兩家銀行的法律顧問、南通平帆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建群告訴記者:“我們當時在債權人會議上就明確提出該方案違法,不接受這一方案,但是法院方面堅持這么做。”

  李建群表示,南通市中院這種分配方式明顯違反了《擔保法》的基本原則。他認為,兩家銀行在發放貸款時依法設定抵押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將來在追索貸款本息時出現損失,防止金融債權與其他一般債權處于同一地位而產生被動。但現在法院從抵押物拍賣價款中拿出相當一部分給其他普通債權人分配,給銀行造成損失,這種做法顯失公平。

  “國家在處理此類案件上有成熟的成文法律,根本不需要援引含糊的‘公平正義法則’。”工行南通市分行的那位部門負責人認為,其他債權人和銀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但他們沒有銀行這樣強的風險防范意識,借款時沒有設定抵押,因此理應承擔相應的代價。

  他說:“這才是公平的游戲規則。”

  多位接受采訪的法律界人士都對法院的這一做法感到吃驚,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主任賈政和表示,南通市中院的上述做法明顯不當。

  “這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常識:只有同一性質的債權才能按同一比例分配,設定抵押的債權應優先于一般債權。抵押物價值縮水要銀行按比例承擔風險,這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

  南通市中院的“情況說明”

  2007年1月5日,記者通過傳真向南通市中院提出書面采訪要求,南通市中院于1月8日傳真發回一份“情況說明”。

  該“情況說明”確認了各債權人上述受償順序,并稱,鑒于抵押資產在評估和拍賣中兩次縮水,“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則,因抵押資產價值發生變現降低的風險只能由抵押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共擔,股本按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可按照上述比例(即54.64%×68.76%,本報注)確定,其各自優先受償后不足部分則應當參與一般債權求償并按比例分配。”

  但是,在“說明”所附的“法律依據”中,并沒有任何條款規定抵押物變現縮水后應相應降低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南通市中院在“說明”中表示,提出如此分配方案是為了“保護各債權人、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在到會的17家債權人中,“有14家債權人明確表態擁護依公平法則以及維護和諧穩定大政方針所擬制的分配方案”,上述“說明”中強調說。

  Observation記者觀察

  銀行“大戶風險”

  高學軍/文

  南通市中院的上述做法引起了一些銀行業人士的擔憂。

  南京某銀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管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銀行在發放貸款時,首先會考察企業的現金償還能力,同時為了規避風險,必須設定擔保,而所有銀行最為看重的擔保方式就是財產抵押,目前銀行的大部分貸款都采用抵押方式擔保,以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可以基本確保債權的實現。

  “南通市中院的做法突破了銀行的最后防線。”上述人士認為,如果法定的優先受償權不能得到保證的話,國內數萬億的銀行貸款就失去了保障,面臨潛在的風險。

  南通平帆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建群認為,兩家銀行在該案中的損失雖然不算大,但是該案的后果卻不能不讓他們有所行動,因為,法院此舉人為地破壞了金融運行規則,將導致銀行今后難以規避風險。

  上述南京某銀行高管表示,中國加入WTO已滿5年,外資銀行也已大量進入中國,2006年底金融業更已向外資全面開放,這種形勢下,金融業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態,需要各方面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這幾年金融生態已經改善了很多,但仍然有人還抱著吃大戶的心態對待銀行。”他說。

  2006年12月30日,江蘇省銀監局辦公室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尚未看到南通兩家銀行的上述報告,暫時不便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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