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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機構放開謹慎前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01:44 中華工商時報
【記者傅春榮9日北京報道】 "鄉村銀行"6省試點一季度展開各類資本興趣濃厚 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的《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吸引了各界關注的目光。其中,最令人感興趣的亮點,就是在有效監管、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適度放開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創業,引導各類銀行業機構到農村增設網點,解決目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 雖然調整放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首批試點,僅僅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而且試點的具體配套實施細則尚在制定之中,但已經有不少“各類資本”表現出了自己濃厚的興趣。 據了解,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此次在準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設立,其受理和審批權都交給了當地的銀監分局和銀監局。根據目前試點各地銀監局反饋回來的信息,已經有很多企業和機構前去咨詢。銀監會也表示將盡快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預計今年一季度內下發給各銀監局,盡快展開試點工作。 那么,對于那些有興趣的個人和企業,都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呢?記者從銀監會了解到,實際上,《意見》里已經規定的十分明確,將來的實施細則也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細化而已。比如,對于想進入的境內企業法人而言,要求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根據《意見》的規定,將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持股比例,但是否可以達到控股呢?據悉,為了保證這些新設立的農村金融機構能夠穩健發展,《意見》明確了設村鎮銀行的發起人以及投資人的持股比例要求,如要求村鎮銀行采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機構作為發起人,單一境內銀行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如要求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準等等。 實際上,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銀監會對于此次試點也相當慎重。據了解,6省試點也將分為兩個階段來推進:第一階段可按機構類別選擇3-6個地方試點,待成熟后再在試點省份適當擴大試點機構數量希望6省試點能在2007年之內取得一個階段性的成果。 (10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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