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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信合作異軍突起 防范風險日漸緊迫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3:12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金立新 目前許多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中,都有商業銀行信用擔保的影子,這也是“權宜之計”。一方面是銀行看中了“擔保費”,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國信用評級體系不健全。相對于評級機構,投資者更愿意看到“實力雄厚”的商業銀行擔保。但這種操作會帶來一些問題,比如如果資產出現違約,銀行就要承擔“擔保給付”責任,這會不會成為新的銀行“不良資產”來源? 銀行對信托計劃提供擔保,以及銀行回購出售給信托公司的信貸資產,實際上都是信托公司借助銀行在信用、理財能力、客戶資源等方面的優勢,來實現資金籌集和循環,與銀行提供貸款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銀行對資金沒有絕對控制能力,卻要承擔作為受托人的責任。 主持人:本報記者 金立新 特邀嘉賓:西南財經大學信托與理財研究所副所長 羅志華 2006年5月之后,投資于信托的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紛紛出現。據不完全統計,銀行發售的人民幣個人理財產品中投資信托計劃的產品主要集中于股份制商業銀行,產品資金多為基礎設施建設、股市、信貸資產受讓等方面。另外,早期理財產品的擔保方多為國家開發銀行,后來逐漸出現了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擔保的產品,近期又出現了以企業為擔保方的理財產品。對于這一新現象該如何看待?監管層應該如何應對由此而產生的風險?就此,記者與西南財經大學信托與理財研究所副所長羅志華進行了如下對話。 主持人:對于目前銀信合作的產品,您能否做一個描述? 羅志華:風險信貸資產轉讓是銀信合作的一個重要方式,最早出現在2002年新華信托與深圳商業銀行合作推出的“住房貸款信托”產品中。今年發行的受讓銀行信貸資產的產品數有29個,擬募集資金為18.44億元。公開資料顯示,期限最短的為120天,最長的為1.5年,平均期限為1年。預期年收益率最低的為3.24%,最高的為5.3%。涉及的銀行一般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此類以銀行信貸資產受讓為投資方向的信托產品一般都是將銀行的信貸資產先受讓,然后在信托產品到期時銀行承諾溢價回購該項資產。 信托公司成功運作受讓銀行信貸資產業務為銀行設計個人理財新品提供了創新思路。興業銀行和招商銀行今年分別推出4款銀信合作的人民幣個人理財產品,就產品設計而言,只是在受讓銀行信貸資產信托計劃中增加一個環節:由銀行募集普通投資者資金向信托公司購買該信托計劃。這類產品期限最短僅50天,最長11個月。預期年收益率最低的為2.7%,最高的為3.3%。招商銀行的產品擬募集資金為3億元,興業銀行未知。此類理財產品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信息公示相對詳細,一般都說明了具體的信托計劃;二是第三方信用風險加大,擔保方不再限于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和企業也可以成為擔保方。 此外,國開行一直是銀信合作中的活躍者。從2005年至今,國開行參與的理財產品共有59款,共籌集資金100.1108億元,今年以來,共有27款產品面世,國開行扮演的角色多是提供擔保、提供后續貸款或債權轉讓。所投資的信托計劃多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所占比例88.89%。 主持人:目前銀信合作異軍突起的深層原因是什么? 羅志華:應該說銀信合作是制度約束催生的產物。從制度層面來看,銀信合作是對制度約束的反應。正是基于信托機構和銀行所受到的制度約束,導致銀信合作從多方面展開。 在信托公司方面,《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嚴格的私募要求、200份限制、不得異地銷售的規定,使信托機構受到客戶資源和資金規模的制約。傳統的信托私募發行方式難以滿足一些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基礎設施、能源投資等項目的投融資需要。商業銀行具有龐大的客戶群體和營銷網絡,且銀行理財產品的發行不受數量的限制。銀行理財產品的介入,正好解決了信托機構面臨的這一難題。具代表意義的當屬民生銀行和平安信托于2006年5月16日合作推出“人民幣非凡理財產品——T1、T2計劃”,該計劃對接平安信托“江琿高速公路項目貸款資金信托計劃”,這是第一款銀信連結的銀行理財產品。在該理財產品中,并未限制出售的合同份數。 在銀行方面,《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銀信聯手投資于“新股申購”的理財產品,則可能與商業銀行構建賬戶隔離制度有關,與信托機構聯手不但可以實現理財資金的專戶托管,還可將理財資金納入信托財產的風險隔離機制之下,從而在可能發生的清算中處于有利地位。如民生銀行于9月27日發行的“民生財富·好運理財一號(3個月)”理財產品,就是民生銀行將募集的資金通過中信信托在證券市場上申購新股。 還有一種可能是由于貸款主體和銀行信貸額度的限制,盡管有些項目和企業有著很好的投資回報和發展前景,銀行無法直接投資,而由于信托公司投資領域廣泛,因此,由銀行做相關的投資調查和分析,并出面做擔保,信托公司直接投資于這些項目和企業,銀行和信托公司共同享有投資收益,可以說是很好的雙贏局面。 主持人:應該如何應對銀信合作帶來的風險? 羅志華:目前許多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中,都有商業銀行信用擔保的影子,這也是“權宜之計”。一方面是銀行看中了“擔保費”,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我國信用評級體系不健全。相對于評級機構,投資者更愿意看到“實力雄厚”的商業銀行擔保。但這種操作會帶來一些問題,比如如果資產出現違約,銀行就要承擔“擔保給付”責任,這會不會成為新的銀行“不良資產”來源? 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信托產品只是低層次的合作,現在出現的商業銀行托管信托資金、對信托產品提供擔保或后續貸款支持等都帶有混業的特征。銀行對信托計劃提供擔保,以及銀行回購出售給信托公司的信貸資產,實際上都是信托公司借助銀行在信用、理財能力、客戶資源等方面的優勢,來實現資金籌集和循環,與銀行提供貸款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銀行對資金沒有絕對控制能力,但要承擔作為受托人的責任。 經驗表明:在經濟周期上升的過程中,大量的資金需求符合銀行的經營意向,但可能與國家的經濟政策出現間歇的沖突。這種沖突會在這個繁榮的上升周期中導致大量不同形式的衍生金融品種,銀信合作推出的信托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只是其中一種。對于銀信合作來講,存在著國家經濟宏觀調控的風險。當國家經濟當局發現宏觀經濟調控中某部分調控與其預期相差太大的時候,必定會以強硬的方式限制部分資金融通。以房地產融資為例,國家限制銀行向這類企業的貸款量,銀行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就可能會和信托合作來避開國家的政策限制。從過去的投資領域來看,許多信托項目投向了銀行信貸資金不允許涉足的高收益同時也是高風險的行業。由于監管層對于銀行系統有著較為有效的監管,而對信托貸款卻缺乏相關措施,因此在目前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格局下,監管層如何應對這種變化,值得探索。 對于銀行而言,銀信連結理財產品中的風險還可能體現在銀行的商譽風險上。對于這一點銀行并沒有充分認識。部分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的信托產品有政府的財政收入做還款擔保,并且未來收益狀況可以較準確估計,風險相對較小。而投資于房地產、鋼鐵、旅游、交通運輸、股權收購等領域的信托產品,其投資收益與項目進展、宏觀調控等聯系密切,風險相對較大。銀行如果只是按事先約定的合作協議為信托產品提供分銷渠道和代理資金收付,而對信托資金的具體流向、實際使用狀況、當期損益等情況并未深入了解。銀行往往過高估計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認為投資者均能充分了解信托投資損益由自己承擔而與銀行無關。但一旦風險發生,投資者要求銀行代為償付信托本金和收益時,銀行的商譽將受到影響。比如,在過去的金新信托“乳品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就出現了這種情況,商譽遭到巨大損害。 因此,鑒于上述方面存在的問題,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商業銀行與信托公司,關注以及采取適當的措施防范銀信合作創新可能出現的種種風險,已經十分必要,也日漸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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