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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銀監會就調整農村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答記者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21:10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 張建平 劉兵)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負責人22日就《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意見》對農村地區銀行服務有什么重大突破?

  答:《意見》在準入資本范圍、注冊資本限額,投資人資格、業務準入、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行政審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于兩項放開:一是對所有社會資本放開。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民間資本都可以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二是對所有金融機構放開。在新設三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機構覆蓋面的同時,還增強了農村信用社、農村銀行機構和商業銀行三類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功能。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大型商業銀行有責任、有義務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通過各種形式向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

  問: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會不會帶來新的金融風險?

  答:這次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調整放寬,是在股東范圍、注冊資本、業務準入、人員資格、公司治理、行政審批等方面的調整和放寬,而在審慎經營方面的要求方面沒有放寬。在監管要求方面,突出強調監管機構“要強化對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的監管”,“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防止出現貸款集中或貸款高度關聯等問題。

  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原則,在具備商業可持續發展條件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對市場容量較小、不具備設立分支機構條件的地區,鼓勵商業銀行創新服務手段,為這些地區提供靈活的服務。銀監會對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寬準入、嚴監管”的原則,對業務發展嚴格監管,對機構風險及時處理。

  問:為什么要吸收至少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

  答:吸收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起人,主要為了引進管理、機制和產品服務,有利于增強新設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是確保新生銀行從一開始就具備良好基礎的重要措施。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具備銀行經營經驗,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經驗較為成熟,在產品開發、服務支持、清算網絡、人才培養等方面具有優勢。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引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就可借助外部的經驗、力量和資源,引入相應的資本、技術、管理、產品和人才,打造新生銀行良好的體制機制基礎。

  問:從何時開始受理設立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申請?

  答:銀監會正在起草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行政許可的實施細則,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目前僅限于試點的6個省(區)。申請設立的機構,除符合有關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及股權要求外,還要具備其他審慎經營條件。需要強調的是,《意見》要求的注冊資本是最低限額,按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多少資本就只能經營相應規模的業務。如果業務規模增加,就需要更多的注冊資本。

  問:新設立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現有小額貸款組織有何區別?

  答:小額信貸組織是依靠自有資金開展貸款業務的經濟組織,不得對公眾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機構通過融資形式獲取資金,以轉貸形式發放貸款。小額貸款組織不屬于銀監會的監管范圍。

  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按照商業可持續發展原則設立的,是在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業務品種較為豐富,可以為農村地區提供更為有效的服務。

  問: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準入政策,具體包括哪幾類機構?

  答:《意見》包括三類新設立的機構、兩類現有機構。

  三類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一是村鎮銀行,包括設在縣及縣級市的村鎮銀行,以及設在鄉鎮的村鎮銀行;二是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主要設在村和鄉鎮一級。三是專業貸款業務的子公司,由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

  兩類現有機構包括:一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農村信用社,將農村信用社代辦站改造為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二是支持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五類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投資人資格和入股比例、業務準入條件和范圍、高級管理人員準入資格、機構審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享受調整放寬的政策。

  問: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能開辦所有的銀行業務?能否跨地區經營?

  答: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村鎮銀行經行政許可可以開辦各類銀行業務;信用合作組織在成員內部主要開辦存款、貸款等業務,不得在成員以外吸收存款;貸款子公司只開辦貸款業務,不能吸收存款。鼓勵并扶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

  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所在區域開展業務。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于社員,確有資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當地吸收的資金應盡可能多地用于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用于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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