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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恩照受賄419.3萬元一審獲刑15年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14:24 《財經》雜志網絡版
法院認定了起訴書的指控,同時采納關于其自首的辯護意見 【網絡版專稿/《財經》雜志記者 王和巖】11月3日上午九時,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原中國建設銀行行長張恩照因受賄419.3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006年9月28日,張恩照案一審開庭。檢控機關指控張恩照于2001年至2005年擔任建行副行長、行長期間,先后19次收受三人行賄的美元、港幣、人民幣、手表、房屋等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19萬元;張恩照在收受賄賂后,利用職權給行賄人的貸款等行為提供了便利。 法院認定:張恩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已構成受賄罪,其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予以懲處。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其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判決顯示,在庭審中,公訴機關及張恩照的辯護人提出,張恩照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且具有退贓的表現。對此公訴意見及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認為,鑒于張恩照因違紀問題被審查后能主動交待有關問題,應視為自首,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故對所犯受賄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及最高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判處: 張恩照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5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其收受的贓款人民幣10萬元、港幣25萬元、美元13.9萬元及上海徐匯區吳江路25弄6號701房屋一套和“緹法旎”手表一對等贓物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時,張恩照神情平靜,在聽到刑期時也只是輕微地點了點頭。張恩照的家人沒有出庭。 張恩照的辯護律師對《財經》表示,是否上訴要等下周一會見張恩照后再作決定。 宣判是在北京市一中院西中法庭進行的。據稱,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北京市高院等單位均有人旁聽。 現年60歲的張恩照,目前被羈押在公安部秦城監獄。- 更多精彩內容請見《財經》雜志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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