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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調查屢受阻 銀監會延伸調查權勢在必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 09:14 金時網·金融時報
記者 李倩 10月27日,受國務院委托,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這是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如果修正案審議通過,銀行業監管機構將對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擁有相關調查權。延伸調查權必將使監管機構更有效地履行職責,也符合新形勢下監管的需要。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于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規范銀行業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日漸深入,銀行業發展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的難度日益增大,僅依靠法律賦予的現有監管手段,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進行監督檢查,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目前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監督調查權方面,只規定了銀行業監管機構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調查并獲取相關信息,而沒有像《審計法》一樣賦予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的延伸調查權。實際上,許多國家法律都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特別是,隨著銀行業務創新和電子化的深入發展,銀行業務逐步延伸到經濟發展的各個角落,經濟犯罪突出表現為銀行違法案件。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從2005年至今,百萬元以上案件461件,涉案金額774113萬元,風險金額539134萬元。而這些違法案件,相當多屬于惡意串通、內外勾結作案,作案手段隱蔽,科技化程度高,如果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而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則很難及時定性并予以查處,有可能會擴大銀行及客戶的資金損失。事實上,由于銀行業監管機構沒有被賦予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的權力,已影響到對違法案件的發現和查實。 據了解,2005年銀監會共收到各地銀行業監管機構調查受阻的報告近百起,涉及百余起案件的查處。比如,廣西銀監局防城港銀監分局對建行防城港市支行開展貸款偏離度檢查時,發現某貸款戶存在財務報表不真實、經營狀況反映不全、報表報送不及時、在數個金融機構同時取得貸款等問題。檢查組要求建行防城港市支行提供該貸款戶2005年一季度財務報表,并要求到該貸款戶現場核實經營情況。但由于貸款企業借故拖延,也由于銀監分局無權直接要求貸款企業提供財務報表,無法實地核查貸款戶經營狀況,導致財務報表遲遲無法提供,銀監分局無法對上千萬元貸款偏離度作出準確判斷。 可以說,在監管實踐中,銀監機構面臨的尷尬處境,已嚴重影響了監管績效和監管權威。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結合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監管措施,加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在發現管理疏漏和金融風險可疑線索時,可以及時對客戶、股東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掌握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真實情況,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所在,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并可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主動、及時、妥善采取處置措施,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顯然,盡快修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以獲取有關資料和信息,不僅有利于及時發現并查處銀行違法案件,保護銀行及客戶的資金安全,而且有利于防范銀行業風險和保持銀行業穩定,實現銀行監管的目標;既符合發達國家銀行監管的發展趨勢,也是借鑒國內相關監管機構成功經驗的要求。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占主導地位,維護金融穩定是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的保障。只有在監管水平相應的前提下,金融業的綜合經營才能帶來更多的正面效應,否則將可能導致過度投機、風險失控、市場過熱等現象。因此要有效防范綜合經營帶來的關聯交易、風險傳遞、利益沖突等問題,就必須賦予監管部門延伸調查權,這樣才能及時發現風險,采取防范措施,將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風險的不斷積聚,保持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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