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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規范商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2:3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賈壯

  本報訊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2006年第11號公告,規范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行為。該公告還要求,投資人投資混合資本債券需公司權力部門出具書面授權。

  該公告稱,混合資本債券投資人應充分認識并自行承擔投資混合資本債券所帶來的風險。投資人投資于混合資本債券,應由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出具同意投資混合資本債券的書面授權文件,并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備案,授權文件內容應包括:本機構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風險;本機構有相應的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能力。

  央行在公告中對混合資本債券作了清晰的界定,該類債券具有多個方面的特點。比如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發行之日起10年后發行人具有一次贖回權,若發行人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混合資本債券的利率。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后、先于股權資本。

  根據公告中的定義,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于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時出現以下情況:最近一期經

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盈余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向普通股股東支付現金紅利,則發行人必須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發行人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復利。

  另外,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況好轉后,發行人應繼續履行其還本付息義務,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將根據混合資本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

  央行在公告中稱,混合資本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定向發行。發行人發行混合資本債券應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其經營情況,以及近3年按監管部門要求計算的資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債務本息償付情況。根據公告的規定,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中進行風險提示,重點說明混合資本債券的清償順序和到期前利息延期支付、到期時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風險。

  該公告還要求,混合資本債券公開發行和定向發行均應進行信用評級。在混合資本債券存續期內,信用評級機構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混合資本債券進行跟蹤評級,每年發布一次跟蹤評級報告,每季度發布一次跟蹤評級信息。對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提供跟蹤評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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