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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和監管將并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7:01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柴元君 銀監會在意見稿中稱,此次條例的修訂目標之一為,配合入世履行承諾,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服務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的人民幣零售業務。 根據我國的入世承諾,2006年年底我國金融業將向外資銀行進一步開放市場,屆時我國將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更多體現在外資法人銀行的準入和監管上。”銀監會表示,“外資法人銀行除設立條件按照世貿承諾外,準入程序、監管標準盡量于中資銀行一致,外國銀行分行由于母行在境外,監管要求有所區別。” 可以看出,此次修訂的一個著重點在于中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和監管上的“并軌”。 意見稿取消了“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和客戶對象范圍,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的規定。同時承諾,2006年底對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零售業務。 不過,意見稿指出我國承諾2006年年底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項承諾并不意味著2006年底所有已獲準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零售業務許可。”針對外資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意見稿仍作出了不同限定。 在監管方面,體現了與中資銀行一致、與《商業銀行法》一致的原則。其中取消了原《條例》中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40%”的規定;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一定比例以上股東需要經過批準的限額由“百分之十”調整為“百分之五”;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對一個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的25%”修訂為“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獨資銀行、合資銀行資本余額的百分之十,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百分之十五”等。同時對董事、高管、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與中資銀行規定一致。 另外,根據中外資銀行機構形式統一的原則,此次《條例》修訂規定,獨資銀行、合資銀行不再允許設立代表處,將來新設代表處都是外國銀行代表處,同時規定“已經設立代表處或營業性機構的,不能增設代表處。”“代表處升格為營業性機構的,原代表處自行關閉。” 資料鏈接 外資銀行已成我國銀行業重要組成部分 自1981年深圳引進第一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起,截至2006年6月底,來自21個國家和地區的71家銀行在我國24個城市設立了營業性機構,其中外國銀行分行183家,法人機構14家。 從地域分布看,上海、深圳、北京和廣州外資銀行的數量及業務量均居前列,尤以上海市占比突出,其機構數量占總數的30%以上,業務量占55%。已有21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東北和中西部地區設立機構,占在華營業性機構總數的8%。 我國針對外資銀行管理的相關法規 1985年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1991年頒布 《上海市外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地方性法規) 1994年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一部全國性法規) 2001年對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修訂和重新頒布(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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