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n';
//判斷articleBody是否加載完畢
if(! GetObj("artibody")){
return;
}
article = '
\n'
+ GetObj("artibody").innerHTML;
if(article.indexOf(strAdBegin)!=-1){
str +=article.substr(0,article.indexOf(strAdBegin));
strTmp=article.substr(article.indexOf(strAdEnd)+strAdEnd.length, article.length);
}else{
strTmp=article
}
str +=strTmp
//str=str.replace(/>\r/g,">");
//str=str.replace(/>\n/g,">");
str += '\n 文章來源:'+window.location.href+'<\/div><\/div>\n';
str += '\n |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
|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訂成型 分行無緣本幣零售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0:55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韓瑞蕓、王芳艷 北京、上海報道 中國正在修訂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下稱《條例》)首次提出,外資銀行若想對中國居民個人開展人民幣業務,必須是獨立法人,即通常認為的“子銀行”,并要符合一系列審慎性條件。 8月7日,上海銀監局一人士確認,這份由銀監會參與修訂的《條例》討論稿已經下發到了其轄下各外資銀行。 對于希望申請人民幣零售業務的外資銀行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在注冊資金、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方面面對更嚴格的要求。 外資銀行不僅需要從境外輸入資金,而且還會失去便捷調動資金的能力和其母公司的信譽優勢。此外,它們還可能面臨更高的實質稅率。 目前,外資銀行在華機構享受15%的所得稅率及其他稅項優惠,而中資銀行一律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 有關方面認為,討論稿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外資銀行國民待遇的原則。而就在三個月前,某外資銀行駐上海的研究人員在其公開發表的研究報告中依然認為,“(在華)外資銀行在2007年及日后仍將受到嚴格管制”。 近80%外資行選擇設立分行 成立獨立法人機構,首先意味著注冊資金將大幅提高。按《商業銀行法》,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而根據現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只需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我國既允許外資行設立分行,又允許設立子銀行和合資銀行,但對業務范圍未加區分。”一銀行法律事務部人士解釋說,“我國是以普通公司法的原理來區別對待‘子銀行’與‘分行’的。‘子銀行’是獨立法人,有注冊資金、資本充足率、同一貸款上限等風險管理要求;而對‘分行’并沒有設置審慎性監管和風險監管的有關要求,并且,母行對在華分行只承擔有限責任。” 然而,恰恰是分行這種形式在我國引入外資金融機構的總數中占了近80%的比重。根據銀監會統計結果,截至2005年10月末,有20個國家和地區的71家外國銀行在華23個城市設立了238家營業性機構,其中,外國銀行分行共181家,法人機構14家。 目前,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通常被分為兩大類:代表處和營業性金融機構,前者不經營金融業務。而經營金融業務的營業性金融機構又依據其在中國是否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具獨立法人地位的外資銀行分行;另一類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外資金融機構,如外國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 幾乎所有資金實力雄厚、在零售業務方面頗有建樹的外資銀行在華機構都選擇了“分行”形式,花旗、匯豐、渣打……相對而言,現存的14家外資法人金融機構則規模較小。比如,除個別外,幾家中外合資銀行的資產規模均在一二十億元左右,且其中多數被當地監管機構認為是抗風險的薄弱環節。現在的獨立法人機構大多是歷史原因形成,比如一些是東南亞產業資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如泰國正大集團旗下的德富泰銀行,其母行很少是大銀行。 法人銀行導向 對于上述新規定,外資銀行都表現了謹慎的回應。花旗集團新聞發言人對本報表示:“我們知道對條例的修改目前正處于討論階段,并將全力支持并積極配合新的監管要求。” 而恒生銀行中國區有關高層,亦表示將會遵章執行。 記者從銀監會有關人士了解到,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是銀監會希望外資銀行在華分支機構成為獨立法人的主要原因。雖然監管機構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的機構形式,但更歡迎它們成立獨立法人,以便監管。這便是銀監會推崇的“法人銀行導向政策”。 一位業內專家還指出,少數外國銀行分行違規經營,而分行又受東道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最少,是外國資本滲入最危險的形式。 但也有外資銀行的人士認為,中國的監管及研究機構可能高估了外資銀行的營運風險。 比如,外資銀行分行若要對各類客戶經營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必須要達到5億元人民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同時要求分行擁有三年經營外匯業務的經驗以及兩年的連續盈利歷史。與此同時,外資銀行最多只能向銀行間市場借貸其分行資本1.5 倍的資金。但相比之下,對中資銀行及其分行則沒有特別規定。只在《商業銀行法》第19條規定,銀行分配給分行的流動資金不能超過銀行總資金的60%。 “盡管近年來門檻有所降低,這樣的準入條件依舊是全球最嚴格的之一。”渣打銀行資深經濟師Stephen Green (王志浩)認為。 不過,無論持有何種態度,被訪者比較一致的意見就是,要求從事人民幣零售業務的外資銀行“分行”轉變為“子銀行”,此舉有利于對存款者的保護。 盡管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的清算程序并無特別之處,但上述銀行法律事務部人士認為,在這方面,獨立法人的子銀行比分行來得更可靠些。而沒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分行,其母行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另有一銀監會人士表示,要求從事人民幣零售業務的外資銀行成為獨立法人,此舉將有利于今后我國存款保險計劃的實施。事實上,只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成為獨立法人,才能參加存款保險計劃,才能保證存款者利益。 盡管有外資銀行人士認為,條例討論稿規定從事人民幣零售業務的外資銀行須成為獨立法人,這是中國銀行業在對外開放政策下的保護性措施;但事實上,對于外資銀行來說,分行成為獨立法人也并不是毫無益處。 “(要求外資銀行在華分行成為獨立法人)如果成為事實的話,會產生一系列的影響。目前按分行單獨進行的報告將要合并,這意味著在銀行內部資金的管理會有更多的靈活性。這還意味著一家“本地外資”銀行將可以遵循與本地中資銀行同樣的規章制度,比如對于分行注冊資本的要求就不復存在了。” 王志浩在《中國的外資銀行,帶著鐐銬的群狼》一文中認為,外資銀行機構從分行到子行的轉變不乏有利之處。 (本報記者徐炯對此文有貢獻) 鏈接 法人銀行導向的政策大致內容 知情人士透露,《條例》修訂討論稿所體現的法人銀行導向,主要涉及下列幾項規定。 一、允許外國銀行分行轉為在華注冊的法人銀行,在技術上外資銀行必須按照設立條件,先設立獨資銀行,再將現有外國銀行分行并入獨資銀行的方式進行轉制。 二、法人外資銀行可以開展人民幣零售業務,但并不意味著2006年底,所有曾經營人民幣業務、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都可以自動獲得人民幣零售業務許可。 三、業務范圍上將區別法人與非法人的主體地位,在法人銀行與外國分行實行差別政策。比如法人銀行可能可以從事銀行卡業務,而非法人機構則可能不行。 四、對法人銀行及其下屬分行的注冊資本以及營運資金的要求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 五、允許獨資銀行母行在一定條件下在中國申請設立記賬分行。外資銀行分行轉化為法人銀行后,其在華所有分行都將納入法人銀行,但對一些擁有較多跨國公司客戶需要進行全球資金交易的大型跨國銀行,在其分行轉制為法人銀行后,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銀監會的規定期限內設立記賬分行,業務僅限于外匯貸款和外匯貸款項下的相關業務。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