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處理還是普遍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3:35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鄭源 發自石家莊
另一家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管理部一位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該案件的關鍵在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將不良債權直接轉讓給非金融機構,而銀行是否也可以這樣做?
“按照我的理解,《合同法》規定了合同權利義務的可轉移性,現行法律上也沒有對銀行債權轉讓的禁止性條款!钡瑫r坦承,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在他的印象中沒有直接將債權賣給企業的先例。
另外一位國有銀行專職清產核資人士則稱,目前銀行處置不良貸款并沒有直接轉賣債權的先例,央行2001年《批復》區分了銀行和企業是否具有經營放款收息業務的特許經營權,從程序上來講,進行的債權轉讓應該先經過銀監會批準。
他還稱,《批復》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防止企業間的相互借貸,也就是某一企業先以銀行的名義貸款給另一家企業,然后該企業從銀行將這一債權轉讓過來,并成為真正的出資人,這樣就達到了以債權轉讓的合法形式掩蓋企業間借貸的非法目的。
“因此,問題的核心或許還在于,央行2001年《批復》所指的是一般債權,還是包含不良債權?一般債權轉讓會產生前述企業相互借貸的問題,但不良債權轉讓似乎就不會產生這一問題,比如該案件中企業即是為了得到抵押權而全價購買農行的不良貸款本息。”
“全價轉讓銀行不良資產或許會成為之后銀行清收不良的一種新的形式,很顯然該案例的判決將影響今后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他最后預測稱,出于道德風險等各種因素的考慮,監管部門可能不會放行折價轉讓,但全價轉讓肯定也不會有企業隨意接手,農行河北衡水分行的這一案例還將是個案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