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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行衡水分行全價轉讓不良債權給非金融企業懸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3:32 第一財經日報
這一事件關鍵在于: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時普通企業頻頻接盤,而銀行處置不良資產能否直接賣給第三方企業? 本報記者 鄭源 發自石家莊 農行河北分行處置不良貸款的一個特殊案例,讓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和銀監會感到很是頭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北高院”)去年底上呈給最高院及銀監會的材料至今沒有得到批復,而河北高院至今也未敢輕易宣判。 事情的大致原委是,農行河北衡水分行2005年11月將一筆本金1850萬元、利息600萬元的不良債權以全價轉讓給一家公司,但貸款方對這一轉讓提出質疑并將農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則援引央行2001年下發的銀辦函(2001)648號《關于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中“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說法,判決轉讓行為無效。 農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訴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則請示最高院,農行總行也以書面形式請示銀監會,但至今最高院與銀監會均未給出正面答復,目前河北高院還未作出判決。 在這一事件的背后,關鍵在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時普通企業頻頻接盤,而銀行處置不良資產能否直接賣給第三方企業? 少見的全價轉讓 2005年11月15日,農行衡水分行西城支行與衡水寶力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下稱“寶力煤炭”)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將該行對衡水陽光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陽光大酒店”)的貸款債權本金1850萬元、表外利息債權 6004306.88元(以下簡計為600萬元)轉讓給寶力煤炭,該公司在10日內分兩次支付本金1850萬元,并在5年內還清600萬元利息。而且由衡水寶力工程橡膠有限公司為寶力煤炭作連帶責任擔保。 農行河北分行一位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衡水分行該筆貸款實際上發生在1999年,由于多次采取金融制裁和法律訴訟等方式均清收無果,早已列入可疑類不良貸款,而這次能夠將貸款本金、利息全價轉讓,是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突破。 銀行不良貸款能以全價轉讓在全國也屬少見,這次為什么可以全價轉讓呢? 《第一財經日報》了解到,寶力煤炭之所以忍痛全價接受了農行的債權轉讓,是因為該公司之前以較低的折價從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河北分公司購買了4000萬元的債權,該債權的債務人同樣為陽光大酒店。 “陽光大酒店之前和農行衡水分行簽訂了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地產價值7121.64萬元設定抵押為農行貸款擔保。雖然寶力煤炭之前購買了4000萬元債權,但陽光大酒店的大部分房產則抵押給了農行,如果不取得農行的抵押權,寶力煤炭很難實現之前購買的這4000萬元債權。”農行河北分行法律處處長馬法昌透露。 他解釋說,在全價取得農行債權的同時,寶力煤炭將取得抵押權。這樣該公司不僅能積極實施農行的債權,還能清收從資產管理公司取得的4000萬元債權。這正是寶力煤炭能以全價買入農行債權的原因。 農行一審敗訴 而貸款方陽光大酒店對這筆特殊的轉讓提出了質疑,并將農行衡水分行西城支行告上了法庭。 在《第一財經日報》獲得的判決書中,衡水市中院稱,農行與寶力煤炭“轉讓行為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但金融行業是國家特許經營的行業,金融債權轉讓的受讓主體應具備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 而央行2001年的《批復》也稱,放貸收息是經營貸款業務金融機構的一項特許權利。因此,由貸款而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 衡水市中院據此于2005年12月29日判決農行敗訴。 農行隨后于2006年1月上訴至河北高院,之后便如前文所述,河北高院請示最高院,并要求銀監會作出相應解釋。然而至今最高院和銀監會均沒有作出相應解釋。 一位接近該案件的人士稱,最高院的態度或許并不樂觀,“但我們接觸過最高院一位法官,法官在明白案情后覺得轉讓有道理。”他同時透露,農行也以書面形式向銀監會請示,但至今銀監會沒有書面回復意見。 “農行這個案例屬于非常特殊的個案,銀行債權是不能隨便轉讓給企業的,但這一案例是不良債權的全價轉讓。然而高層在認可這一轉讓合理性的同時,卻又不想輕易放行債權轉讓,擔心形成突破。”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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