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紐約反欺詐案警示 欺詐者正瞄準中國企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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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1日 09:38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屈麗麗 來源:中國經營報 隨著中國企業更多地走向國際化,訴訟成本的高企及訴訟環境的復雜,已經使企業的“事前消防”比“事后救火”顯得更為重要。 也許是淡忘的原因,轟動一時的中國銀行紐約分行反欺詐案在公布最新判決結果時,
“支持原告中國銀行提出的3倍罰金和律師費、利息等要求。”由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亞裔法官陳卓光(Denny Chin)做出的判決書語氣平淡,記錄的卻是中國銀行歷時5余年歷盡坎坷,執著應訴的艱難歷程。 中行坎坷應訴路 從美國地區法院到上訴法院,再到最高法院,然后折回再審,可以說,該案歷經了美國聯邦訴訟的各個審級,甚至影響到中銀香港的上市。百轉千回之后,有利的判決出現在中國銀行在香港上市、內地IPO的前后,不啻為一大喜訊。 然而,中行也不得不意識到:按照美國訴訟程序的規定,該判決仍為一審判決,此案還可能繼續拖延下去。“而且,歷時5年的應訴成本,足以警示中國銀行甚至所有的中國企業加強內控及合規管理的重要性。”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紐約合伙人周希爾(Joe Cyr)說。 2001年初,中國銀行在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起訴NBM等公司及周強、劉萍等人,指控其違約、詐騙及違反美《反欺詐法》。 中國銀行在起訴中稱:周強、劉萍從1991年開始欺詐中國銀行,10年間,周、劉及其控制的關聯公司共拖欠中國銀行8500萬美元,在通過擔保收回5000萬后,仍損失3400萬美元。 對于周劉等人如何實施的欺詐行為,中行在起訴狀中指出,周、劉通過其控制的數家公司,進行虛無的貿易活動,造成“第三方交易”假象,套取銀行的資金。同時,提供假冒及偽造的文件取得銀行信用證騙取資金。 該案亦牽扯到刑事訴訟,中行紐約分行前副總經理楊仲琦被控接受12萬美元的賄賂,其與周、劉二人合謀提交偽造材料欺騙中國銀行。 由于刑事犯罪方面的證據清晰,楊很快被判處了10個月監禁。周和劉分別被判處46個月的有期徒刑和5個月的監禁和監視居住。 然而,與刑事訴訟相比,民事訴訟由于法官及陪審團自由裁量空間的加大,審判結果就表現得山重水復。 2002年9月,陪審團判決認為,各被告在損害中國銀行利益的前提下獲取不當利益,且存在違反反欺詐法行為。陪審團判給中國銀行3540萬美元的賠償金,同時,還判給被告9640萬美元的罰金。法院最后判給中國銀行總額1億零600萬美元。 但是被告不服,向美國聯邦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了上訴。2004年2月,上訴法院判決撤回一審部分判決,并將案件發回重審,主要理由為反欺詐法中“合理信賴”標準適用不當。 中國銀行不服二審判決,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具有戲劇意味的是,在2005年6月25日,也就是美國最高法院2004年~2005年度的最后一天,最高法院決定接受上訴。 不幸的是,2005年11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駁回了上訴請求。 此間,訴訟在一審法院繼續展開。2005年9月,陪審團已判給中國銀行3400余萬美元的賠償金(包括2002年1月開始的利息在內)。直至今年4月4日,法院最近的一次判決,一審法官支持了原告中國銀行提出的三倍罰金和律師費用和支出以及利息等全部請求。 只是被告如果提起上訴,該案將仍處于進行狀態。 欺詐者正瞄準中國企業 “隨著中國企業更多地走向國際化,訴訟成本的高企及訴訟環境的復雜,已經使企業的‘事前消防’比‘事后救火’顯得更為重要。”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美國芝加哥分所知名訴訟律師魏康馨女士說。 以美國法律為例,這個一貫被標榜為“公正、公平”的當事人主義訴訟制度,很大程度上受著陪審團成員們的成見及情感控制,而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以及不給任何理由的判決結果使案件的發展擁有了極大的不確定性。 國際觀察家發現,中國企業正在積極從海外資本市場籌集大量資金,當其擁有大量的現金儲備可資支配時,這些公司就很容易成為欺詐者所關注的目標。 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亞洲區執行合伙人袁瑞平介紹說:“欺詐往往容易長時間潛伏而不被發覺,并最終帶來最嚴重的損失。” 根據普華永道對全球欺詐案件做出的統計,50%以上的欺詐案件與公司內部犯罪有關,同時,由于零售業與金融業資金充裕,已成為欺詐目標的首選。 “對于欺詐案件本身,中國企業可以通地聘請合適的法律顧問,通過優秀的訴訟管理、仲裁、資產追蹤使損失盡量降到最低,但這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袁瑞平說,“最關鍵的是要加強企業的合規管理,真正融入國際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