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尋當前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的發案規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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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26日 17:13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曾北川 當前商業銀行的業務增長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決定著操作風險主要集中在授信、會計業務等領域。這兩個領域也就成為了案件專項治理的重點。2005年,華夏銀行切實踐行銀監會防范操作風險的“十三條政策”,針對上述兩個領域組織了全行性的操作風險大檢查。通過認真總結操作風險的發案規律,不僅指導了案件專項治理的深化,還推動了防范風險
一、會計和柜臺業務操作風險具有三大特征 高頻低率性。經驗數據表明,會計和柜臺業務操作風險事件主要是高頻率、低概率事件。“高頻率”是指操作風險事件發生的頻率高,常常是普遍存在、屢查屢犯,比如開戶資料不全、未執行對賬等;“低概率”是指雖然事件頻繁發生,但單個事件風險損失的概率較小,具有風險“點概率”為零的特征。所以較易被人忽視。 累積性(流程性)。雖然單個事件風險損失的概率較小,但當業務流程上連續出現違規和失誤時,發案的概率即成倍上升,而且這種發案還具有隨機性、突發性和不易預計等特點,所以一旦發生,往往帶來巨額損失,危害很大。如華夏銀行1998年至2004年發生的十幾起未堵截案件中,至少有6起與會計內控相關,占涉案總金額的80%左右。但其中大部分案件的案發條件,看起來都是些“小問題”。 人為性。在當前無法完全實現電腦程序“硬控制”的前提下,操作風險中最常見、最基礎的風險還是人為風險,即人員操作不當或失敗以及職業道德缺失導致的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調查也表明,國外銀行發生的操作風險事件中,盡管從風險類型來看,外部欺詐的數目比較多,但由于內部流程管理不慎而導致的損失仍是最大的。從華夏銀行歷次會計檢查和內控稽核來看,大部分問題很難歸咎為客觀原因,都是個別操作人員不認真履責所致。如對2005年二季度會計內控稽核查出的300多個問題的成因分析中,發現屬于各級管理層的問題占總數的50%,其中支行管理層的問題又占管理層問題的73.66%。可見,各級會計管理人員,尤其是支行會計管理人員不盡職是操作風險的重要原因。 二、授信業務操作風險具有四大特征 2005年三季度,華夏銀行開展了以授信業務為主要內容的案件專項治理集中核查,共自查揭露案件兩起,發現各類風險問題100多個,有效保全信貸資產6.97億元。我們以該次核查數據為基礎,結合2005年呆賬核銷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發現審查審批環節是銀行授信業務風險最大的環節,其中擔保措施不到位又是突出風險點。 (一)風險的“點概率”高。與會計和柜臺業務操作風險具有“點概率”為零的特征不同,授信業務各個環節中的任意一個風險點控制不當,均可能獨立導致風險。例如客戶經理貸前調查不實、未雙人實地核保、貸后檢查流于形式;放款環節未嚴格落實貸審會決議、抵質押登記未辦妥等。 (二)可計量但具隱蔽性。授信業務中銀行與客戶間的合同標的金額是確定的,因此可能損失的單筆最高金額是可計量的,但又具一定隱秘特征。在初始階段,可能就是一些違規問題,看不出有什么大的風險,但當這些違規問題潛伏至還款或追償階段,就可能演變為合同文本在法律效力上的不足,進而造成貸款損失。 (三)可預警性。與會計業務風險事先沒有征兆不同,授信業務風險一般事先有征兆,有預警信號,突發性較弱。銀行可以依照一定的制度、方法和程序,通過對借款人、保證人及擔保物狀況的嚴密監控,以及對外部市場環境的跟蹤分析等,對風險做出及時識別與預警。 (四)可緩釋性。授信業務風險不同于會計業務風險的另一突出特征,就是可緩釋性。會計業務風險一經暴露,往往損失難以挽回,而對于授信業務出現的風險,銀行通常可采取展期、借新還舊、資產重組等多種方式將風險緩釋、后移,并通過以資抵債、資產轉讓等措施進行處置與化解。 三、當前商業銀行的“七個案件易發點” (一)業務前端易發案件。操作性風險主要是人為風險,凡屬外部詐騙或內外勾結,必然牽涉到為客戶服務的前端人員。如與客戶接觸較多的客戶經理、上門收款人員、代客戶辦理柜臺業務的會計人員以及大廳接柜人員等,較易受到不良客戶的誘惑而聯合作案。 (二)監控末端易發案件。由于操作性風險主要是流程性風險,因此監控鏈條越長,監控的力度越弱,末端越易引發案件。如地處偏遠的同城支行、異地支行以及授信管理中下放審批權限的個人業務等,都處于管理監督末端,不法人員有較強的作案動機和較大的作案空間。 (三)管理“病灶”易發案件。由于操作性風險是一種累積性風險,因此,經常產生違規問題、屢查屢犯等“病灶”環節容易導致大家見怪不怪,從而引發案件。如客戶經理代為對賬、開戶資料不全、印押證未堅持三分管等屢查屢犯問題,就是很多大案要案的案發條件。 (四)交叉結合部易發案件。操作性風險的積累性特點,還使風險更易發生在柜臺業務的上下手之間、不同管理部門的職能交叉之間、不同分支機構之間,以及銀行間的清算交換環節等結合部上。如接柜員與記賬員票據傳遞環節、集團客戶在不同分支機構間貸款等。 (五)內外部轉型易發案件。外部轉型包括宏觀政策調整、市場供求急變、同業競爭加劇等變化;內部轉型包括業務增長方式的轉變、業務流程的再造、新系統上線、新產品開發等。這些變化都容易產生管理真空,給作案分子可乘之機。 (六)“光環籠罩”易發案件。“光環籠罩”是指在表面繁榮或表面清潔掩蓋下,極易產生監控的“視覺盲區”。如規模大的分支行、盈利高的業務品種和貢獻大的員工,往往不被列為內控監督的重點。而事實上根據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原則,收益越大,潛藏的風險可能越大。因此,對那些越是在“追光燈”下的“明星”,越是要在重點支持的同時,將風險監控作為“保駕護航”的服務手段同步跟上。 (七)“情理之外”易發案件。凡是惡意作案,都會在表面上刻意掩飾,在手續上盡可能依法合規,但在操作過程中卻違反情理或常規。因此,“表面清潔”但不合情理的,往往隱藏案件。如華夏銀行自查發現上海分行某支行一筆5000萬元存款,存入僅7天就掛失,掛失第二天即被提前支取。檢查人員立即警覺并跟蹤調查,結果揭露出一支行內外勾結挪用客戶資金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