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將12萬元存入銀行時,存折被調包,錢款打入了“克隆”她姓名的存折,結果被盜取。唐女士以銀行審查不嚴為由將建行盧灣支行告進法院,索賠11.75萬元。盧灣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銀行沒有過錯,近日一審判決對唐女士的訴請不予支持。
12萬存入“克隆”存折
2004年8月,唐女士登報出售一套商品房,開價400萬元。當月,一自稱“李黨紅”的男子稱其堂兄欲購買房屋并與唐女士協商房價。同時,“李黨紅”要求唐女士支付12萬元作為回扣。
8月30日,唐女士到建行開設賬戶。9月1日,“李黨紅”陪唐女士到銀行,讓她先將12萬元存入存折,等房屋交易完成后再把存折給他。
幾天后,唐女士發現“李黨紅”不見了,到銀行一查,自己存折內的12萬元不翼而飛。原來,“李黨紅”事先用唐女士的名字偽造了一張身份證,并以此在銀行開設賬戶。當天,他趁唐女士不注意調換了存折,待她誤將錢款存入“克隆”存折后,便憑自己所持的“克隆”存折硬卡取款走人。
報案查出盜竊慣犯
唐女士向公安機關報案后,閘北警方于去年7月將化名“李黨紅”的謝某抓獲,但贓款已被他揮霍殆盡。經查,謝某曾采用相同手段先后在上海、浙江作案16起,共騙得96萬余元。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15年。
只拿回2500元的唐女士認為,自己財產受損失,雖然是犯罪分子所為,但銀行也有責任。她和犯罪分子開設的存折賬號不同,兩張身份證除姓名相同外,號碼和性別也都不同。銀行工作人員未作嚴格審查,導致她將12萬元存入犯罪分子開設的賬戶。由于罪犯無力退賠,唐女士起訴要求銀行賠償11.75萬元。
銀行不同意唐女士的訴請,辯稱:工作人員在開戶及存款時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操作,在開戶后進行存款,銀行無須審核被存賬號的身份證,銀行沒有過錯。唐女士未注意到自己存折與犯罪分子開設的存折有所不同,自身亦存在過錯。
法院認定銀行未違規
法院審理后認為,唐女士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所受損害由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致,與銀行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同時,銀行工作人員的操作未違反人民銀行相關規定,不存在過錯。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唐女士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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