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境外理財須完善銀行內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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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9日 01:53 第一財經日報 | |||||||||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詳細內容昨日正式公布 本報記者 冉學東 發自北京 《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詳細內容昨日正式公布,中國居民和企業將可以用自有資金購買外匯,然后委托境內商業銀行去境外投資運作
專業人士認為,央行此舉至少有以下四大功用:一是緩解我國商業銀行巨額的存貸差所蘊涵的潛在風險;二是解決國內日益增加的巨額外匯儲備導致的資金運用壓力;三是進一步緩解人民幣升值壓力;四是為境內居民開辟一條投資渠道。另外也為境內商業銀行提供了一個新的業務,使他們更加熟悉境外金融市場,練就為國際接軌所需的投資理財能力。 央行充分考慮到了此項業務開展后蘊涵的風險,《辦法》規定了一定的業務準入限制和購匯投資規模。 在業務準入方面規定:開辦代客境外理財的商業銀行,應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批準,應當是外匯指定銀行,而且必須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完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的能力和經驗;理財業務活動在申請前一年內沒有受到中國銀監會的處罰等條件。商業銀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后,向境內機構發售理財產品或提供綜合理財服務;準入管理適用報告制。 在購匯投資規模方面,《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受投資者委托以人民幣購匯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應向外匯局申請代客境外理財購匯額度。如果投資者以其自有外匯進行境外理財投資的,其委托的金額不計入外匯局批準的投資購匯額度。 《辦法》借鑒了國際市場慣例和先進經驗,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應實施雙重托管制度和專戶管理,由具有托管業務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資的全部資產,并選擇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托管人的職責包括:為商業銀行按理財計劃開設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監督商業銀行的投資運作等。境外托管人由境內托管人選擇境外金融機構擔任。境內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須為不同的商業銀行分別設置托管賬戶。 “央行此舉恰逢其時。”中國銀行全球金融市場部高級分析師譚雅玲說,目前從外匯市場來看,投資的前景和收益都是利好的。主要是美元受到美國經濟的支持,特別是美元利率和人民幣的利差比較大。 譚雅玲接著表示,自從去年匯改以來,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做大做強金融市場的意愿很強烈,但是機構和企業對投資外匯市場的意愿和態度都顯得比較冷淡,特別是其操作技能和風險意識以及對國際市場的熟悉程度,遠遠不能跟上央行對金融市場的開放步驟。“央行此舉旨在激活境內機構和個人的外匯理財投資意愿。”她說。 她還認為,成熟市場國家金融機構是從混業到專業經營,再到混業;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則是從專業經營向混業過渡,在理財投資操作上都處在較為幼稚的層面,監管層一定要向成熟市場國家學習,相應的配套制度建設一定要跟上。 此前,有些銀行已經做過這類業務,甚至包括很復雜的結構性金融衍生產品,但僅僅局限在大的企業客戶,主要是讓境外銀行代理。這次至少從制度層面明確了商業銀行可以自己直接做投資了,市場面進一步拓寬至境內的個人和企業,法律關系將更加復雜。對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進行比較細致的規范是當務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