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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空間放大 銀監會可能下放審批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6日 16:31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王芳艷 上海報道

  4月13日,銀監會創新協作部成立后的首次大型內部工作會議在上海召開。

  近20個內地城市銀監局局長、相關部門負責人及銀行業人士參加了這次“銀監會業務與創新第一次片區工作會”。

  值得關注的是,會議下發《關于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金融創新的監管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部分金融創新業務審批權可能下放到地方銀監局。

  《指導意見》第十條中說,金融創新發達地區的銀監局,可在銀監會的授權范圍內,在確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機構已向本轄區內的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授權的基礎上,試行審批在本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部分金融創新業務。

  

銀監會業務創新監管協作部主任李伏安表示,該《指導意見》還需報批銀監會主席會修改審批通過。

  業內認為,一旦審批通過,這意味著部分金融創新業務審批權可以下放到地方。

  事實上,這個問題在會議上呼聲很高。一位中資銀行上海分行有關人士坦言,我國對新產品實行的是審批制(核準制、備案制),中資銀行要完成業務創新,通常要經過從分行—總行—銀監會—總行—分行—當地銀監局—分行的步驟,這樣一來,時間周期較長,即使最后獲批,也可能已經不適應市場需求,或者錯過了最好的發售時機和盈利機會。

  銀行內部自上而下的研發、審批和營銷模式,也是爭議頗多的話題之一。廣東銀監局局長彭志堅在會上認為,目前各商業銀行的新產品尤其是個人

理財產品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資金管理運用等環節基本都在總行運行,分支機構只負責推廣和營銷。這種一律集中總行的一刀切做法,造成了與分支機構的實際需求脫節。

  一些銀監局相關負責人說,事實上,部分法律法規同當前業務需求已發生了碰撞。

  深圳銀監局局長于學軍說:深圳中行考慮過申請開辦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但相關的監管制度與市場及客戶需要相去甚遠,導致該項業務無法推進。

  中國

人民銀行“銀發(1996)405號大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管理辦法”規定,在產品的審批上,必須由各商業銀行總行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在產品的流動性上,沒有規定二級市場交易市場。在產品的定價上,規定自營買賣的價差最高不得超過存單面額的1.5%,這些規定與國際上通行的大額可轉讓存單品種有很大差距。

  北京銀監局相關負責人建議,監管部門評價風險在可控范圍內的,或者對于而現有政策(規章)不允許開展的業務,商業銀行若能保證風險較小,可向監管部門積極申報,監管當局將予以適當便利。

  廣東省銀監局建議實行新業務的窗口輔導期制度和跟蹤評價制度。對一些風險可控的新產品允許先試行,但應有明確限制。新產品推出經過一段考察輔導期,再決定是否批準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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