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韓瑞蕓
北京報道
1750家縣(市)監管辦幾乎遍布每個行政縣,員工7000余人數約占到銀監系統總人數的四分之一——如此龐大的監管辦,許是銀監會成立之初始料未及的。三年前成立的銀監會本
打算設立不超過1000家監管辦。
然而,銀監會如今動手整合監管辦的關鍵原因并不在此。3月底,銀監會在系統內下發了《監管辦事處機構設置調整和人力資源整合的指導意見》及通知。《指導意見》稱,“近兩年來,監管辦事處在加強縣域銀行業監管,防范和化解地方銀行業風險,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應看到,監管辦事處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著人力資源相對分散,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等問題。”
通知還規定了整合監管辦的時間表:各地銀監局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調研,并在此基礎上制訂轄內監管辦機構設置調整和人力資源整合相關方案,并于9月30日前將方案上報銀監會。
《指導意見》確定了監管辦整合的三種模式:做強;撤并;業務與行政管理適當分離。
三種整合模式
“監管辦人手不夠。幾乎是每一個人都身兼數職,經常在外出差,太辛苦了。”
“在我們云南的某些山區,監管辦工作人員跑遍一個縣花在路上的時間就需要兩三天。”
記者在江西、云南、浙江等地銀監局和銀監分局采訪時常常聽到這樣的話。
在目前的1750個監管辦中,最大規模的人數僅5人,最少的僅2人。
“少數監管辦事處需要充實力量,有針對性地加強,大多數監管辦事處需要相對集中,適度整合。”銀監會在《指導意見》中指出,“要科學合理調整監管辦事處機構的設置,適度整合人力資源,以進一步提高監管資源的配置效率。”
《指導意見》指出,監管辦整合模式大約有三種。
其一,做強。對于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種類全、數量多、資產規模特別大的縣(市),應進一步做實監管辦事處的功能,領導可適當高配,并可在銀監會核定的人員計劃內,通過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招考或選調業務骨干、錄用大學畢業生等渠道適當補充部分崗位急需人員。
其二,撤并。一種途徑是,銀監局或分局可將數個相鄰監管辦合并,選擇相應的經濟區域中心所在地設置合并后的監管辦,由其負責原有監管辦事處的監管職責;另一種途徑,如果考慮到監管辦監管業務量少,銀行業風險不突出,交通便利,可將監管辦的監管職責上收銀監局或分局,將其人員全部或部分集中到銀監局或分局機關工作。
第三,工作聯系與行政管理適當分離,業務就近指導。對于所在地距離銀監局或分局機關較遠、交通不便的縣(市),現有監管辦可按照工作聯系與行政管理適當分離的原則,實行日常業務工作的就近指導。其人事、財務、黨建等行政管理職責仍由上級主管機關負責,但其日常業務可接受相鄰或距離較近的銀監局或分局的指導。
有銀監局人士認為,上述三種模式的前兩種,即做強和撤并,將解決現有大部分監管辦的歸宿。而第三種模式屬于特殊方法的特殊用途。只有當一個監管辦距其所屬銀監分局路程較遠、交通不便,但與相鄰銀監分局交通較方便的情況下才會使用。
他表示,盡管銀監會強調“屬地監管”,但“貼近監管”有時候來得更實際些。
但他并未否認,業務指導與行政管理適當分離有可能帶來一些問題。比如,監管辦有可能成為“兩不管”地帶,或是出現“爭著管”的現象。“關鍵問題是,銀監局和分局要對此問題達成一定的默契。”這位銀監局人士表示。
整合最大難點在于人力
上述銀監局人士同時表示,監管辦整合的最大難點不在于機制,不在于模式,關鍵在于人。這也許是銀監會對監管辦整合問題遲遲不決的原因所在。
據記者從銀監會了解,2006年要“大力推進對監管辦事處的機構調整和資源整合”,早在今年年初銀監會工作會議上就確定了這項目標。
多種跡象顯示,1750個縣(市)監管辦,以及占到銀監系統總人數的四分之一的監管辦工作人員,這一切并不符合銀監會的最初打算。
2003年銀監會成立之初,其“三定”方案只規定銀監會設總部、監管局和監管分局三個層次的機構。不過,銀監會認為在部分經濟發達的縣市設置監管辦事處是非常必要的,遂決定在部分地區成立該機構。由于當時銀監會及各地銀監局的工作人員多數來自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辦事處也順理成章地幾乎都由中國人民銀行地方機構人員組成。不過,此例一開,各地都希望成立監管辦。監管辦的數量就此節節高升。
“從監管辦的歷史來看,整合監管辦的關鍵還是在于如何解決人力資源問題,減少內耗。”上述銀監局人士說。
銀監會下發的《指導意見》也在人力資源整合和職責分工方面花了諸多筆墨。銀監會認為,監管辦撤并后如仍有留守人員,應明確其工作職責和工作重點;如沒有留守人員,應在原監管辦所在地聘用信息員,承擔有關信息報送職責;如監管辦人員被調到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工作,應將這些人員重點充實到監管處(科),以加強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力量。
對于合并的監管辦事處,每個監管辦事處的人員應全部集中到合并后的監管辦事處,根據其專業優勢和特長,結合監管辦事處所設置的崗位,合理進行人員配備。
銀監會人士認為,監管辦整合的目的在于提高監管效率、節約監管成本,但并不意味著監管辦的職權將來會有所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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