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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一業務員挪用公款被判刑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31日 16:29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31日電 (記者 李京華) 今年34歲的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業務處業務員孫璐,挪用巨額公款進行個人營利活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朝陽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6年有期徒刑。

  據介紹,孫璐在擔任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分業管理處信貸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于2002年11月12日收取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一張歸還銀行貸款的50萬元轉賬支票,向北
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出具其偽造的《中國銀行進賬單》,并將轉賬支票通過他人換取現金,將其中30萬元歸還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的貸款,將其余20萬元用于個人營利活動。

  2003年4月間,孫璐采用同樣手段,將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用于歸還貸款的100萬元用于個人營利活動。同年7月間,孫璐對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謊稱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有攬存任務。在孫璐要求下,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將120萬元存入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分業管理處賬戶內。孫璐未向該公司出具《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而用該款作為北京三元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上述120萬元貸款的還款歸還了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

  此外,孫璐在2004年1月間,將北京市雙橋農工商公司在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的1000萬元定期存款中的200萬元劃入該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的賬戶中,孫璐向北京市雙橋農工商公司出具了其偽造的1000萬元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之后,孫璐對北京市雙橋農工商公司稱上述200萬元屬于錯劃,要求該公司將上述款項退回。當月9日,北京市雙橋農工商公司將一張200萬元的轉賬支票交給孫璐,孫璐向該公司出具了其偽造的《中國銀行進賬單》并將上述轉賬支票通過他人換得80萬元現金用于個人營利等活動。

  2004年12月29日,孫璐被告發歸案,偵查機關扣押了孫璐在北京市的兩套住房,凍結了孫璐在某

證券營業部證券賬戶內的59.9萬余元、在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購買的23.4萬份海富收益基金、在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購買的3100余份博時基金、在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內存的277萬余元和在中國銀行存款166萬余元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孫璐不服,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審理認為,孫璐身為國有金融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的巨額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等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能自愿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且其親屬積極幫助其退繳犯罪所得,故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可酌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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