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接收并且知情協助疏散從中國銀行盜用的資金
見習記者 于曉娜 香港報道
中行開平案“二許”洗錢罪名成立的前提是這些錢是非法獲得的,香港高等法院對“洗錢通道”鄺華寶的判決則是一個有力的佐證。鄺華寶是許超凡老婆鄺婉芳之兄弟,也是美
國司法部門提出指控的五名被告之一。
“我判決鄺華寶有責任償還中國銀行204086700港元,并且,他還需要為其從這筆資金中所獲的收益負責。” 在中國銀行起訴鄺華寶及其得力助手程譽珠、許夏利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法官L. Chan在2005年7月18日的判決書中宣判。
鄺華寶自2001年10月16日中國銀行開平支行案發之后便逃離香港,之后又由美國轉赴加拿大,至今未回香港。然而,鄺的缺席并不能使他因此逃脫法律的審判。
作為中行開平支行原三位行長許超凡、余振東以及許國俊等中行開平案一干主犯的主要洗錢通道,鄺華寶在香港接受的指控來自中國銀行,罪名為“知情接收并且知情協助疏散從中國銀行盜用的資金”。
法院采納的證據為一直負責該案內部審計工作的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的審計報告和證詞。法院最終采納了中國銀行對鄺華寶及其助手程譽珠、許夏利的絕大部分指控,并就此作出相應判決。
沒有證明的19.64億港元貸款
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曾多次到開平調查許超凡等人,經其對相關資料的研究和審計,從1992年開始到2001年許超凡等倉皇逃亡,三人共從中國銀行開平支行盜用資金19.64億港元。
盜用路數大同小異,即:許超凡等人越權(按規定,其沒有權利批準超過500萬美元以上的貸款)發放巨額貸款給國內公司,如中暉復合纖維母粒有限公司、中暉公司以及廣東省開平滌綸廠,而貸款由開平支行打入這些公司的賬戶之后,按照開平支行的指示,將資金從這些公司賬戶撤回,再轉匯同樣數額的資金到香港潭江實業有限公司。
潭江公司注冊人為許日成,實際上由許超凡、余振東和許國俊三人控制,主要職能即是以殼公司之名,接收由開平源源不斷轉移而來的資金流。開平案發之后,該公司由香港警方接管。目前資產已被凍結,接管人轉為李約翰及其聯署有限公司。
從貸款的程序上說,如果這些公司貸款用于購買設備,則在申請貸款時需要提交設備購買合同。
但是,經中國銀行內部審計發現,這些貸款均沒有文件以證明其真實性。
不僅如此,所有這些貸款單位,或者在隨后消失無蹤,負責人無法追蹤,或者即使能夠追蹤,也都否認曾經申請或者得到過開平支行的貸款。
在19.64億港元貸款中,其中16.54億于1992年10月6日到2000年1月6日之間,由中國銀行或者上述國內公司,以匯款形式,分244次從開平轉移到潭江,這些轉移均可在潭江在開平支行的現金賬戶中找到記錄。
而其余的3.0975億則在1997年12月4日到1998年1月13日,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內,分10次高速轉移。這部分資金以接收款項的方式,由潭江公司代表許超凡接收,并計入許超凡在潭江的現金賬戶。
經中行內部審計和廣東省公安廳的深入調查,已有充分證據證明,許超凡、余振東和許國俊的行為,乃是一樁從國有銀行盜用資金的不法行徑。香港法院認定這些證據的充分性。
其中,在這些被轉移的巨額資金中,經鄺華寶之手的確切數字為3.4627億港元,轉移發生的時間在1994年到2001年之間。
3.4627億巨款的“挪移大法”中,許超凡、許國俊、余振東以及潭江公司各自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其中,許超凡名下的資金轉移占了絕大部分,為2.345億港元,許國俊為187萬港元,余振東為130萬港元,而潭江公司則為1.086億港元。
判與罰
由于鄺華寶經手了3.4627億港元的資金轉移,中國銀行指控其“知情接收并且知情協助疏散從中國銀行盜用的資金”。
因此,對于鄺華寶是否有罪的判決,關鍵在于判斷其在接收以及幫助轉移資金的過程中,對該資金來源的合法性是否知情。
對此,香港法院在判決分析中稱,鄺在1994年7月8日收到了第一筆轉賬,金額為400萬港元。但是,由于在這之前兩年和之后兩年之中,其均未收到類似資金,而且,由于該筆資金數額不是很大,許超凡也不是沒有可能從合法渠道得到這筆資金。
“出于一種可能性的考慮,我不能說鄺華寶應該早就知道這筆錢是許超凡以非法手段所得。”法官L. Chan表示。
但是,法官L. Chan繼續表示,鄺華寶和許超凡等人之間關系非一般緊密。鄺早就知道許超凡和余振東從1980年代開始就在中行工作。1998年,鄺經二人介紹認識許國俊。并且,鄺對許超凡等三人相繼管理中行開平支行的事實知情。
法官判定,鄺應該早就知道許超凡等人在開平支行工作時,每月工資不超過7500元,因此,他也應該早就知道他們根本不可能以合法渠道得來數以千萬計的資金轉給他。
暫且不論上述單獨轉移的400萬港元,法官認為,鄺后來也應該早就知道這些錢很可能是許超凡等三人從中國銀行盜用而來。
“最起碼,他應該問清楚資金的來源。由于從潭江公司轉移給他的資金缺少任何合法的證明文件和商業理由,因此可以證明我的判斷。”法官L. Chan表示。
此外,中行還有證據表明,鄺跟許超凡等人關系非同一般。
據中行的調查,2001年10月2日,鄺華寶、程譽珠、許超凡、余振東和許國俊五人乘坐由拉斯維加斯一家賭場提供的私人飛機,從加拿大飛往拉斯維加斯賭博。
當時,許超凡還為這次私人飛行服務付了1200美元小費。并且,在這次奢侈之旅中,許超凡在兩家賭場共輸掉了2368400美元。
法院認定,由于鄺全程參與了這次活動,從而將他與許超凡等人的關系更加拉近一步。
在3.4627億港元中,他有責任償還中國銀行91683300港元,罪名為知情協助洗錢。
另外,對于2000年12月27日轉給鄺的5000萬港元,由于該筆資金在第二天就打回了原來賬戶,因此法院判定這筆錢應當不屬于不正當操作。
由此,法院判定鄺華寶涉及知情接收洗錢金額為204086700港元,并需要進一步為通過這筆錢所獲收益負責。
而最初的400萬轉賬,雖然無法判定是否為知情所為,但法院仍然判定該筆資金屬于中國銀行,鄺華寶有責任歸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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