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23日通過的《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規定,債務人九種行為將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
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劉張君說,制定并實施《辦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打擊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改善銀行經營環境,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中國銀行業協會將經過嚴格程序向會員銀行征集“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通過協會網站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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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于高風險狀況;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另外,關聯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為債務人向銀行提供擔保,但不履行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擔保義務,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關聯債務人通過債務人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或其擔保;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地位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惡意轉移公司財產,加重公司債務;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據了解,“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的管理將由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負責。(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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