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發行原副行長于大路被判無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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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0日 21:49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2月10日電 (記者 李京華、牛愛民) 10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原副行長于大路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于大路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據法院介紹,今年51歲的于大路在擔任中國農發行財會部主任期間,利用主管汽車租賃業務、選擇汽車供貨商的職務便利,于1997年3月指定深圳貝斯特公司作為農發行的設備供
1999年8月,因深圳亞捷公司未能承攬到農發行3億元設備租賃業務,于大路與深圳亞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共謀,以“若想獨自承攬全部租賃業務,就要為競爭對手支付補償費”為名,向承攬該租賃業務的美禾公司索要賄賂款400萬元。 在1997年至2001年間,于大路利用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主管設備采購業務和汽車租賃業務的職務便利,在農發行向海南瑞豐公司采購設備業務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收受海南瑞豐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予的賄賂款100萬元;為中電租公司承攬農發行4.36億元的汽車租賃業務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中電租公司的賄賂款共計259萬元。 法院查明,在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間,于大路利用其擔任農發行財會部主任,主管農發行賬外資金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農發行賬外資金共計410萬元,用于個人股票交易使用。目前,該款已全部退還。 法院還查明,于大路還進行了買官。1998年底,他在擔任財會部主任時,為了在職務晉升上得到當時的農發行副行長的胡楚壽(已判刑)的幫助,通過胡之子給予胡30萬元。1999年11月底至2000年3月,上級有關部門到農發行考察后備干部時,胡楚壽利用職務便利推薦了于大路,為于大路升任農發行行長助理提供了幫助。 法院認為,于大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所犯受賄罪情節特別嚴重,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行賄罪亦應依法懲處。但鑒于于大路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后,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對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應以自首論,同時還能夠主動坦白部分受賄事實,并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故對其所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所犯行賄罪予以從輕處罰。 因此,法院判決:于大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