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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答記者問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5日 21:02 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近日就《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以下簡稱《核心指標》)答記者問。

  問:制定《核心指標》的背景是什么?

  答:首先,銀行監管需要標桿,如果缺乏科學的標桿體系,監管者就無法判斷商業
銀行的風險程度,也就無法實施有針對性的分類監管。第二,監管標桿應該與時俱進,應該隨銀行監管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而發展。在我國銀行監管史上,監管指標集中于1996年施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中,目前看來其中不少指標和指標值已經過時。第三,監管標桿必須體現監管理念。銀監會提出了新的理念,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管風險”,在實踐中就是要實行風險監管,但原有指標多數屬于合規性指標。最后,監管標桿必須與監管法規相容(compatible)。銀監會成立后出臺了一系列監管規章和指引,迫切需要有配套的具體指標指導實際操作。基于這四點考慮,銀監會成立專門小組研究制定了《核心指標》。

  問:發布《核心指標》的具體意義有哪些?

  答:一是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銀監法》第27條規定,要建立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這從技術角度看需要首先確立一套指標與標準值,否則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就無從談起。《核心指標》從覆蓋面、科學性和操作性等方面看,能夠達到這個目的。二是銀行業監管正在從合規監管向合規與風險監管并重轉變,《核心指標》是根據這一思路設計指標的,能夠提高我國銀行業審慎和風險監管水平。三是適應了當前監管發展。在監管實踐中,銀行監管內容逐步從過去單一的信用風險監管擴展到流動性、信用、市場和操作風險,實行全面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針對這四類風險分別設計了監管指標。最后,《核心指標》有助于我們的監管技術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其中的一些指標體現了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最新技術,比如風險遷徙、新資本協議中預期損失(EL)與非預期損失(UL)的概念。

  問:《核心指標》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答:我們有這樣幾個方面的考慮。首先是替換原有《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辦法》,成為銀行監管新的指標體系和標桿。第二,《核心指標》不是現有指標的簡單“匯編”,它有自己的邏輯和層次,在三個層次上包括了四類風險的兩級指標。第三,為銀行監管提供參照系,在實際應用中單項指標不與監管措施直接掛鉤,監管措施需要綜合考慮各項定量指標和定性因素。第四,在用途上,我們概括為“一套核心指標,多種監管用途”,也就是說,《核心指標》既可用于風險評級也可用于風險預警,既可用于非現場監測分析也可指導現場檢查,既可針對單家機構分析也可進行同質同類分析。

  問:《核心指標》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機構?

  答:它主要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參照執行。

  問:《核心指標》的基本架構是什么?

  答:《核心指標》共四章二十三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制定《核心指標》的法律依據和適用對象;第二章為核心指標,規定了3大類、23個指標及指標值,指標口徑作為附件;第三章為檢查監督,明確了對商業銀行的要求及檢查監督措施;第四章為附則。

  問:具體而言,《核心指標》包括了哪些指標?

  答:風險水平類指標衡量風險水平,包括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指標。其中,流動性風險指標包括流動性比率、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以及不良貸款率1個二級指標;市場風險指標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操作風險指標為操作風險損失率。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風險變化,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其中正常貸款遷徙率分為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遷徙率分為次級貸款遷徙率和可疑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風險抵御能力,從盈利能力、準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方面分析,其中盈利能力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三個指標,準備金充足程度包括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1個二級指標,資本充足程度包括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1個二級指標。

  問:總體看,《核心指標》有哪些特點?

  答:一是,與《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相比,在指標及標桿選擇上有重大完善。新增了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操作風險損失率以及所有遷徙類指標等13個指標,修改了授信集中度、授信關聯度、不良資產率、不良貸款率、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6個指標,并根據銀行業改革成果和進度調整了部分指標值。二是,體現了風險監管的內在邏輯。首先衡量風險水平,然后分析風險遷徙,最后評估銀行的風險抵御能力。三是,覆蓋了商業銀行的主要風險領域和風險點。既覆蓋了信貸資產風險,也覆蓋了非信貸資產風險;既反映了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也反映了市場和操作風險;既反映了各類風險的總體水平,又反映了風險結構與波動性。四是,引入“風險遷徙”概念,反映了風險的動態變化。從技術層面看,這種技術以五級分類為基礎,同時又彌補了五級分類只能衡量風險靜態水平的不足;從應用價值看,這類指標不僅可用于風險水平的評價,也用于對風險變化的預警。此外,《核心指標》還體現了對風險的抵御能力及兩道防線,并兼顧操作性和前瞻性。

  問:《核心指標》指標值的確定依據有哪些?

  答:指標值的確定依據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現行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根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確定了流動性比率、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成本收入比等指標值;二是國際同業標準,參考英國、韓國等國家的監管標準,確定了流動性缺口率、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以及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等指標值;三是實際測試結果,根據對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測試結果,確定了核心負債依存度等指標值。

  問:下一步有哪些相關的工作安排?

  答:我們將及時組織

銀監會系統和商業銀行的培訓,同時跟蹤試行情況,總結需要修改的指標和指標值,待進一步完善后于2007年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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