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商業銀行可發行混合資本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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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6日 00:00 中華工商時報 | |||||||||
記者 傅春榮 北京報道 銀監會探索我國商業銀行附屬資本補充新工具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于“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的原則,結合我國銀行業的資本現狀,銀監會日前下發《關于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補充附屬資本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鑒于目前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已經基本用足次級債限額,進一步補充資本渠道有限的實際,銀監會順應資本監管的國際趨勢,推出混合資本債券這一巴塞爾協議認可的附屬資本重要補充手段,將極大滿足我國商業銀行的迫切需求,為我國商業銀行開辟了補充附屬資本、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新渠道。日前,興業銀行已經銀監會批準發行混合資本債券補充附屬資本。 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情況,銀監會選擇了以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債券作為我國混合資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我國的混合資本工具為混合資本債券。在商業銀行最多可以發行占核心資本50%的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的情況下,推出混合資本債券,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發行一定額度的這種債券,填補現有次級債和一般準備等附屬資本之和不足核心資本100%的差額部分,提高附屬資本在監管資本中的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