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延安市三案例看如何改善民間借貸監管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9日 09:29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FN記者 雷和平 通訊員 嚴李鎖 高軍杰 曹曉清 有關民間融資的問題近年來引起了社會各方的高度重視,近期發生在陜西延安市的三個案例,可以給人以啟示,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也許有助于加強和改善對民間借貸的監管。
案例一:延安市轄屬安塞縣村民張某,因生意需要向同村個體戶拓某借款2萬元,月利息每元2分,期限為1年,并由張某妻子作為擔保人,簽訂了一份民間借貸協議。貸款到期后,拓某多次到貸款人張某處討要利息未果,遂將貸款人張某告上法庭。法庭根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否則超出利率部分利息不予保護之規定,認定前述借貸協議合法有效,現在裁決中。據調查測算,2004年至2005年9月底,延安市通過此種互助方式融資約2至2.5億元,月利率一般為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2至3倍。其最顯著的特點是:單筆金額較小,融資方式原始且靈活多樣。 啟示:對原始的互助式民間融資,最可行的監管方式是司法監管和自律監督。有關監管部門應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對于不同級次、類別的融資行為,應當實施不同方式的監管。由于民間借貸在融資規模、業務范圍、市場定位、財務狀況和資產高低、社會化程度等方面與其他融資活動均存在許多不同特點,因而,要有針對性地實施分類監管。具體地說,對于零散型互助式民間融資行為,完全可以通過相應的民事法規來約束。因此,建議通過解決糾紛,以更務實的態度對民間金融糾紛進行理性約束,同時不斷強化民間金融的規則與制度,進而出臺《民間融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這是讓初級階段分散型民間融資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走上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的最有效途徑。 案例二:延安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下屬兩個企業,2004年末總資產9400萬元,年流動資金缺口在1000萬元以上。該企業從2003年開始,采取出具“內部籌資單”,以月息1.2‰至1.5‰、定期一年、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方式,向內部職工籌集資金2700萬元。且該企業以兩年間無一違約的信譽,實際已將募集范圍由內部職工延伸向社會。至2005年9月底,延安市注冊私營企業3003戶、合伙企業178戶、有限公司4999戶。據不完全測算,上述民營企業中通過此種方式募集資金約為4.6億元。 啟示:民間融資,反襯出地方性法人機構信貸深層問題和廣闊發展空間。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滯后,直接融資渠道狹窄。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潛在的資金供給者不去正規金融中介機構存款而轉向民間融資。同時,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經營體制在某些地方形成了“不需要錢的能借到錢,而真正需要錢的卻借不到錢”的局面。通過調查我們了解到:延安轄區居民投資渠道、門徑更為狹窄,縣以下鄉鎮幾乎買不到國債、股票,金融衍生物、期貨市場交易更是無從談起,而區域內銀行業結構單一,機構數由2000年的548家銳減至今年9月底的340家。銀行業機構覆蓋密度低,其貸款條件、資金實力、融資時差與授信額度的限制,使信貸門檻一抬再抬,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無門。案例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4年以來銀行貸款為零,企業迫于無奈的民間舉借,無疑彌補了銀行業信貸業務的空白,加速了區域資金總量的擴充、流動、增值,成為當前和今后轄區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值得思考的是,企業這種融資渠道的活躍明顯反襯出轄區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緩慢及直接服務中小民營企業金融基礎不牢固的現實問題,民間融資的活躍從一個方面真實地反映出目前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服務確有許多空缺亟待填補。 據了解,2004年延安轄區經濟增長率超過全國3個百分點,達到歷史最高峰。拉動消費、生產經營性資金猛增,可這兩個猛增的硬通貨訴求,金融機構卻沒能按需滿足,給民間融資留下了一扇關不上的“大門”。調查中,某農村信用社負責人提供了這樣一個事實:每年9月份以后是農村信用社的收貸期,但此時卻是個體工商戶、小民營企業、農民婚嫁等銷售和消費旺季。銀行業在此時的信貸收縮,與民間借貸在這個時候不下1個億的資金融通量形成鮮明對比。通過調查,我們還深切體會到:民間借貸的“鄉土親和力”、“收貸收息等方面的靈活性”和“低違約率”等都是銀行機構所不具備和無法比擬的,從而明顯反襯出轄區銀行機構尤其是地方中、小金融機構信貸機制僵化的深層次問題。類似案例中民營企業的民間借貸一般都是以熟悉或間接熟悉可靠為融資范圍,近距離融資使民間借貸較之銀行業融資更貼近民間、貼近實際。借款人對借款企業的資信、需求狀況的了解等,幾乎都能做到直觀,這就是民間借貸信用判斷度高、融資風險低的原因之一。另外從調查的情況看,往往銀行機構認為資產、利潤和資信評級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反而是通過民間融資渠道逐步發展壯大起來的。當前銀行業信貸制度與流程的無差異化,決定了信貸支持對象趨同和集中,而不合理的制度則從客觀上造成了信貸人員對中、小民營企業的歧視,中小企業融資普遍受到擠壓。 據調查,目前延安全市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信貸資金需求至少在5個億以上,說明銀行業尤其是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還有一個很大的發展空間。因此,當地金融機構一要轉變經營觀念,要立足實際,因企制宜,通過差異化、個性化服務,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資金需求,實施新的市場定位和客戶定位;二要創新服務手段,對小企業貸款品種實現多樣化;三是完善中小企業貸款考核機制,有效激活信貸人員對中小企業的服務熱情。 案例三:延安市某經濟相對發達縣區的地下專業放貸者賈某,3年間用一紙借據向鄰居、親戚及他們介紹的可靠人籌資33萬元,并通過關系在當地兩家商業銀行取得貸款55萬元,再加上自己販油積累的22萬元,向急需資金的個體工商戶投放貸款。貸款一般需有資產或賈某認可的可靠關系即第三方書面擔保,月利率在2至3.5分之間,還本時一次結息,賈某利用利差獲取利潤,而其一借一貸的違約率基本為零。據對轄內經濟相對發達區域抽樣調查結果的不完全測算,近兩年延安市通過此種方式融資額約為2.5億元。 啟示:民間融資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其組織形式的非正規化,正是其優勢和靈活性所在;其高償債低違約率直接折射出金融業的所有制問題。而正規化道路必將是民間借貸不得不完成的一項作業。從風險角度考察,民間金融具有很強的信用約束力,特別是能夠很好地防范道德風險,違約率很低。事實上,組織形式的非正規化,恰恰是民間金融的優勢和靈活性所在。 當前在農村,用政府的錢辦銀行存在一定風險,而用私人的錢辦銀行卻相對安全。原因很簡單,很多農戶陷入一個認識誤區:借錢不還并不理虧,不然就和政府算舊賬。而私人間借貸就能避開這個問題。只有在所有制關系非常明確的情況下,極力規避風險,追求利潤的積極性才會充分體現出來。當然,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案例中以食“利”為生的“三方代表”,其融資行為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規范性,必將造成大量資本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造成系統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導致一部分國家稅款流失,易引發經濟糾紛,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對金融業本身和社會穩定有著重大影響。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認為,應對專業的民間借貸組織或者單筆金額超過一定額度的民間融資實施監管,考慮逐步將其作為“社會金融”項目納入監管范圍,同時可讓民辦銀行進入市場。民辦銀行收取的利息雖然比國家高,但一定比高利貸低,這就意味著高利貸將無法生存;也可以讓組織結構完善的中小地方性金融機構逐步取代上述行為或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