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時報:初戰告捷 銀行案件治理須建長效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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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1日 09:25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見習記者 宋焱 日前,中國銀行在案件專項治理過程中,處理違規違紀人員3045人,追究相關責任人4252人,追究領導責任人1448人,追究上一級領導責任人936人,有各級行31名正副行長被免職。通過推進案件專項治理,中行有效遏制了案件的發生。發案件數、發案金額快速下降,案件成功堵截率有了明顯提高。
而在整個銀行業,對案件的防范和治理工作,各銀行以及監管部門一直高度重視。在不久前召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專項治理第七次工作會議上,銀監會公布了案件專項治理的最新統計數據,今年前三季度,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894件案件,共處理涉案人員892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2710人。通過各方努力,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共挽回損失10.19億元,案件損失的挽回率26.92%,以此計算涉及金額達37.85億元。該數據顯示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已取得明顯成效。 有媒體稱,這意味著中國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的“整肅風暴”已初戰告捷。的確,今年年初以來中行河松街支行等案件的頻頻發生,使人們意識到銀行案件對公有財產所造成的巨大損失,因此人們希望能夠通過一場案件專項治理的“整肅風暴”來遏制這一趨勢的心情可以被理解。而掀起一場轟轟烈烈的“整肅風暴”似乎也能對銀行業違紀行為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但是,一場風暴的作用往往只是一時的,而中國銀行業需要的并不僅僅是一場短暫的“整肅風暴”,而是建立防范風險和案件的長效機制。為此,必須從銀行業金融犯罪案件的源頭入手,探索建立這一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 通常情況下,銀行業金融犯罪案件的發生被認為是操作風險的集中體現。因此,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也成為許多國家銀行業案件治理工作的重點。國際銀行業的通用理念是,把全體從業人員設定為遇有機會即會違法犯罪的“理性人”加以約束,從此假定出發,制定管理框架和措施。而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內銀行業長期忽視對操作風險的控制管理,無論是在管理框架還是管理手段上,均存在諸多空白點。為此,我國銀行業監管部門對于商業銀行操作風險防范問題高度重視,并采取了相應措施督促其嚴格內控,建立科學的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這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銀行業金融犯罪頻發勢頭。 然而,如果僅僅把銀行業金融犯罪的根源歸結為操作風險疏于防范,顯然過于表面化。一系列金融犯罪案表明,我國銀行業金融犯罪的產生有其更深層次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內部治理缺陷所導致的制度性風險引發了商業銀行的內部金融腐敗,為金融犯罪提供了條件。國有金融機構曾經普遍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造成個人權力過大,內部人控制嚴重,為滋生腐敗提供了肥沃土壤;內部治理結構的漏洞導致銀行內部人員有大量的尋租機會,懲處機制的缺失也為金融犯罪者提供了反向的示范效應。另一方面,銀行監管的階段性缺失也為金融犯罪大開便利之門。我國商業銀行曾經普遍存在管理不規范尤其是內部審計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從而造成內部審計流于形式,很難真正地起到監控的作用。 禍患積于忽微,防范重在制度。要有效防范銀行業金融犯罪,化解金融風險,必須采取“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策略和做法。銀監會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打擊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是“治標”,而改革則是“治本”。監管部門顯然已經意識到了這一問題的迫切性,因而在要求商業銀行強化內部管理的同時,已經于今年這個“銀行業改革年”,把進一步推動銀行業市場化提上了議事日程。我們相信,查處與防范并重、改革與制度建設并行,必將有助于我國建立防范風險和案件的長效機制,從而從根本和源頭上遏制我國銀行業的金融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