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隱瞞按揭還款方式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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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9日 14:31 廣州日報大洋網 | ||||||||
本報訊(記者王俊) 因買樓向銀行貸款,銀行與貸款人簽訂按揭貸款合同時,只告知其一種還款方式,令其多付了一大筆利息,日前,愛較真的周女士就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利息7000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廣州首宗因隱瞞按揭方式而引起的合同糾紛案審理后認定,銀行隱瞞有過失,但不用賠償給周女士任何損失。 偶看報紙 4年后才知多付1萬多利息
1998年,市民周女士看中了位于廣州市東風東路的一知名樓盤,就與開發商簽訂了買賣合同,同年12月,周女士與某銀行黃埔支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合同》,周女士以其所購房產向該銀行申請抵押貸款45.4萬元,約定還款期限為10年,采用按月分期等額歸還貸款本息的方法。1999年初,45萬多元劃到了開發商的賬戶上。 2003年,周女士閱讀報紙,驚訝地發現原來還銀行貸款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她采用的等額法,另一種則是遞減還款法。周女士一算,如果當初采用遞減法來還貸,這十年她將少付一萬多元的利息! 在她看來,銀行是在惡意隱瞞還款方式,目的是多賺利息。2003年10月,她將銀行告上黃埔區法院,要求判令該銀行從其還款第一期起按遞減法計算還款,返還截至2003年8月時多收的利息7000元。 一審判決 駁回貸款人訴訟請求 在法庭上,銀行連連喊冤。其委托代理人說,在簽合同時銀行并沒有隱瞞,且1998年發生的事周女士現在才來起訴,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請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黃埔區法院審理認為,等額法和遞減法這兩種還款方式在當時并未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示,在周女士與銀行簽訂合同時,還不為一般人所知曉。銀行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為接受其金融服務的合同相對方作出適當的介紹說明。在銀行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作了說明的情況下,依照合理情形,不能認為周女士在2003年前就知道這兩種還款方式,所以周女士主張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但周女士認為銀行因此而造成其損失并應予賠償,卻沒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等額法雖然付出的利息多,但前期還款額比遞減法要少,早期節約的資金可能會給周女士帶來利益。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她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銀行有過失但不用賠錢 周女士不服,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市中院對該案下達終審判決。 市中院認為,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及合理告知的合同附隨義務,該銀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對金融服務信息的掌握較客戶優越,有義務向周女士披露不同的還款方式及詳細介紹各自的差別,供周女士選擇,達成公平交易。但黃埔支行未向周女士介紹遞減法,沒有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其行為有過失。但周女士主張銀行隱瞞給她造成損失7000元,這樣計算只取遞減法之弊,不計遞減法之利,計算依據不合理,對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該判決,周女士仍舊不服。她表示,如果她起初就知道有遞減法的話,她肯定會采用這種方式:“雖然前面還得多,但我有這個能力。”目前,周女士準備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要求啟動再審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