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制定商業銀行風險核心指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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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07日 06:58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徐以升 發自北京 銀監會昨天(6日)發布《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銀監會在征求意見稿中提出了對商業銀行實施風險監管的基準——風險監管核心指標,銀監會表示核心指標是對商業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要求,銀監會可根據商業銀行不同的風險程度提出更高要求。
征求意見稿中,銀監會提出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其中風險遷徙類指標尤其引人注目。銀監會表示,風險遷徙類指標可以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于動態指標。本報1月24日B1版曾報道,銀監會2005年要繼續加強和改進不良貸款監管工作,將改進監測考核辦法,建立全面監管的新模式,而“貸款分類遷徙監測”是銀監會2005年要推出的重要新舉措。 貸款遷徙變化,實際上是指貸款由正常變為關注,或由可疑變為次級等轉移變化的情況。“銀監會推出風險遷徙類指標,就是關注哪一些貸款怎么從好貸款一步一步發展到不良的,怎么從程度比較輕的不良貸款一步一步變成程度比較重的(貸款)。”一位銀行業人士解釋說。 按照征求意見稿,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關注貸款遷徙率、次級貸款遷徙率與可疑貸款遷徙率,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在征求意見稿中,銀監會對此分別給出了不得高于0.5%、1.5%、3%和40%的監管要求。 此外,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于靜態指標。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是2004年6月國際清算銀行通過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涵蓋的金融機構所面臨的主要風險。風險抵補類指標是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的指標,包括盈利能力、準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方面。 銀監會表示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征求意見稿相適應的統計與信息系統,準確反映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能力。此外,商業銀行應將非信貸資產分為正常類資產和不良資產,計量非信貸資產風險,評估非信貸資產的質量。 同時,銀監會表示將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采集有關數據,分析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及時評價和預警其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征求意見稿指出,該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中資銀行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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