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基金不得在本銀行托管銀行不能向自己的基金公司融資
本報記者 唐昆 趙杰 發自北京
《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本周即將出臺,此前關于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三三制原則”將有所放寬,銀監會與證監會共同實
施監管職能,2005年中國最多將誕生3家銀行系基金管理公司。
昨日(24日)上午,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主任張元在《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草案上簽署了自己的名字,隨即該方案被送至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處。同時,該方案也已經被遞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進行會簽。
“《管理辦法》本周內有望出臺,進展還算順利。三方會簽一旦完成,我們就會以銀監會、央行、證監會三方的名義對外發布。”張元放下鋼筆向記者說,“雖然此前我們的想法和證監會有過一些分歧,但是經過溝通,就《管理辦法》的總體原則而言,三方已經達成了一致。”張元表示,該《管理辦法》主要規劃和強調了三個方面的內容,即股份結構、風險隔離制度和監管辦法。
“對股份結構的規范是重中之重,銀行只能以一個投資者的身份出現。”張元表示。此前,銀監會各方面人士都已經強調,銀行所發起的基金公司不能是獨家出資,而必須由海外戰略投資者、國內機構投資者和銀行三方共投出資。
但是對于之前銀監會所倡導的“三三制原則”(即三個出資方各自的出資額為三分之一),《管理辦法》已經進行了部分調整。張元向記者介紹道:“我們依然強調三方出資的概念,但是在這次的《管理辦法》中,監管部門不會對各出資方的具體股份比重作硬性規定,也就是說各個投資者的出資額不受嚴格界定。”同時他也補充,銀行既然是該類基金公司的主發起人,那么估計還是由銀行來控股,至于是絕對控股還是相對控股,要看基金公司自身的需要了。
《管理辦法》非常重視防火墻的建立。“風險隔離的種種考慮,在這次的《管理辦法》中有全面的體現。公司與銀行的財務、人員都必須分離開來。”張元強調,“基金不能在本銀行系統內托管,也不能和其他商業銀行達成交叉托管的協議。同時銀行不能對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融資,所有融資行為都必須按照市場條件進行,對于交叉融資有關部門將會實施重點監管。”
關于銀行系基金公司的監管問題,此前各方面曾經存在分歧。分歧主要落腳點在于銀監會是否參與該類基金公司的監管,如果參與監管將如何與證監會的工作協調。經過協商,最終的方案是兩大監管部門將共同擔負監管職能。
“總的原則是這樣的,(銀行系)基金公司資金運作、市場準入等由證監會按照《管理辦法》實行監督管理,同時相關文件也必須上報銀監會。”張元向記者解釋道,“這是出于防范風險、并表監管的考慮,兩大監管部門必須實現信息共享。開設基金公司進行資本運作本身是商業銀行的一項業務,根據相關法律,銀監會有權對該類基金公司的資金情況、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況且目前形勢下,銀行能否成功做到風險隔離還不得而知。如果基金公司發生重大風險,銀監會將和證監會攜手采取行動,共同調查。”
此前,有消息稱目前大約有7家銀行上報了設立基金公司的方案,但是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尚未接到正式文件。“目前申報還停留在監管一部和二部,我們原來的想法是《管理辦法》出臺之前不受理,所以估計已經上報的可能還需要退回去,重新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張元表示,“按照國務院的指示,2005年將只能在部分商業銀行開展一些試點行動,而不會全方位的推廣,估計最多只能有3家商業銀行開展試點。”
同時,根據《管理辦法》,在產品方面,銀行系基金公司將不能參與證券市場。“債券市場更加適合銀行目前的管理水平,我們目前允許的是發行債券型基金,而貨幣型基金可能還要看下一步的情況,如果運行良好,風險得到防范,可以考慮拓展投資渠道。”
“允許銀行發起基金管理公司,政府的主要意圖還是提高商業銀行盈利水平,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商業銀行以前和資本市場隔離,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銀行理應嘗試一下混業經營,如果此次探索順利的話,毫無疑問會在更廣泛的領域中推廣開來。”張元如是表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