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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和行政復議辦法出臺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6日 08:38 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 辛苑 薇陳琰) 中國銀監會于1月3日以主席令方式頒布了《行政處罰辦法》及《行政復議辦法》。這兩個“辦法”將于今年2月1日開始實施。根據兩個新辦法,銀監會有權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高層實施行政處罰。對于玩忽職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層,最重懲罰可以吊銷終身任職資格,更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據銀監會介紹,實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及《中國銀行業
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辦法》規定,銀監會對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對內地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有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其中,在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行政復議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若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在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依法根據《行政復議辦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若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京華時報》(2005年1月6日第B3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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